建造管理合约
合约日期:
二零零六年七月八日
订约方:
(1) 达利中国,一间於中国成立之外商独资企业,为本公司之
间接全资附属公司;及
(2) 江南工程,一间於中国成立之企业,经作出一切合理查询
後,据董事所知、所悉及所信,该公司及其最终实益拥有人为独立
第三方。
服务:
江南工程将作为建造项目之项目经理,向达利中国提供建造项目管
理服务
年期
自二零零六年七月八日起至二零零八年一月七日止
作价及付款安排:
人民币600,000元(约583,000港元)将按以下方式支付:
(1) 首先於签署建造管理合约日期後十天内支付人民币
108,000元(约105,000港元);
(2) 其後於自建造工程开工日期起计每三个月期间结束後五天
内支付人民币108,000元(约105,000港元),建造管理合约之
累计付款总额(包括上述之首次付款)最高为人民币540,000元
(约525,000港元);及
(3) 余下人民币60,000元(约58,000港元)之款项将於建
造工程完工後十天内支付。
承包商
承包商及其各自之最终实益拥有人彼此互相独立。
崑仑建设
浙江崑仑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已从事建造业务达四十七年,其主
要股东为业哲华先生。其曾经参与多项重大建造项目,包括杭州中
国针织城及中闽大厦。
一建建设
浙江省一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已从事建造业务达五十六年,其股东
包括浙江省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浙江省一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职工持股会及王兼嵘等七名个别人士。其曾经参与多项重大建造项
目,包括浙江省政府大楼及杭州香格里拉饭店。
江南工程
浙江江南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已从事建造业务达二十一年,其主
要股东为李建军先生。其为多项重大建造项目提供建造项目管理服
务,包括渖阳奥林匹克体育中心体育场及体育馆工程及浙江省海宁
市行政中心工程。
订立建造合约之原因及利益
自一九九零年以来,本集团在中国之主要生产区位於杭州留下区。
如本集团截至二零零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之财政报告附注
43所述,本集团已与杭州政府达成协议,将本集团之生产区搬迁
至杭州萧山区之新区以进行扩建。因此,本集团已决定在位於浙江
省杭州市萧山区之该地区建设世界第一流之丝绸企业与世界级成
衣服装企业基地。如本集团截至二零零一年九月三十日止财政年度
之年报之管理层讨论及分析一节所载,本集团於二零零一年六月以
约80,000,000港元收购中国最大之丝绸印染厂(包括该地区、
楼宇及设备)。本集团持有该地区之土地使用权证,并有权自二零
零一年起计四十三年内使用该地区,包括於其上兴建该等物业。
董事认为,在该地区建造该等物业对本集团有利,原因为本集团除
可集中其制造设施及营运,以及其员工宿舍外,该等设施亦更为宽
敞,基建设施更加完善,新增配套设施更为先进,将提高仓库及材
料、半成品及存货运输之效率、增加产能、改善内部沟通及整体管
理效益,并促进良好之企业形象,振奋士气,以及加强本集团杭州
员工之归属感。
董事认为建造项目之总代价人民币87,810,000元(约
85,253,000港元)乃属合理及可接受,并反映按公平原则磋商
之承包商提供服务之公平市值。第一份建造合约及第二份建造合约
项下之代价乃与崑仑建设及一建建设经磋商後达成,而崑仑建设与
一建建设分别为於二零零六年五月与二零零六年七月期间在中国
杭州竞标中出价最低及次低之合资格投标人。此次竞标受杭州政府
监督╱监察,达利中国收到来自共八名投标人之竞标,而所有投标
人均为独立第三方。在选择崑仑建设及一建建设作为竞标之胜出者
时,考虑之因素不仅包括出价,亦包括彼等在参与其他建造项目时
各自所展示之工作经验及质素。与崑仑建设及一建建设根据第一份
建造合约及第二份建造合约议定之最终代价,均低於竞标中第三低
出价。建造管理合约之代价乃经与江南工程磋商後达成,并参照杭
州具备类似资格及经验之项目经理提供类似服务所收取之当前市
价而厘定。至於由五名投标人(本集团已与其就建造项目提供建造
项目管理服务进行讨论)中选择江南工程方面,考虑之因素包括出
价及其在参与其他建造项目时所展示之工作经验及质素。
建造项目将由本集团内部资源提供资金。董事认为,(a)就建造项
目支付之代价金额将拨充资本,作为本集团之固定资产,该等物业
之制造设施及宿舍之营运及保养成本,不会大幅高於本集团於杭州
留下区之现有生产区之营运及保养成本(如本集团於截至二零零五
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之财政报告附注43所述),该区将自二
零零六年一月二十六日起十八个月内交回杭州政府作公开拍卖(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