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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会欣然宣佈,于二零二二年六月二十七日,达利中国(本公司一家间接全资附属公司),与浙江宏兴订立总承包商工程合同,据此,浙江宏兴承诺为该发展项目提供于该土地上的建设工程,对价约为人民币185,853,739.00元(含税)(相当于约港币217,969,265.10元**),金额可按总承包商工程合同条款而作出调整。
上市规则的涵义
由于一个或多个的适用百分比率(定义见上市规则第14.07条)高于25%,惟全部相关百分比低于100%,故该交易构成本公司的重大交易,因此须遵守上市规则第14章的通知、公告、通函及股东批准规定。
根据上市规则第14.44条,如果(a)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批准该交易,没有股东需要放弃表决权利;及(b)已获得一名股东或股东的紧密联繫集团发出的股东书面批准,他们在该股东大会上共持有50%以上的投票权,以批准该交易,则可接受股东的书面批准,以代替召开股东大会。
据董事在作出一切合理查询后所深知、全悉及确信,没有任何股东在该交易中拥有任何重大利益,如果为批准该交易而召开股东大会,也没有股东需要放弃表决权利。
本公司已根据上市规则第14.44条获得紧密联繫集团对该交易发出的书面批准,紧密联繫集团在本公告日期实益拥有总计218,301,361股股份,占本公司全部已发行股份约71.4%。因此,毋须为批准该交易而召开股东大会。
载有(其中包括)该交易的进一步详情及上市规则规定的其他资料的通函,预期将于二零二二年七月十九日或之前寄发予股东以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