兹提述本公司于二零二一年三月八日刊发的有关外立面建设工程合同的重大交易公告(当与主体结构建设工程合同合併考虑)(「该公告」),以及本公司于二零二一年三月二十九日刊发的相关延迟寄发通函(「该延迟公告」)。除文义另有所指外,本公告所用词汇与该公告以及该延迟公告所界定者具有相同涵义。
如该延迟公告中所说明,由于本公司及本公司审计师需要更多时间落实及确认需列载于该通函的财务资料,尤其是负债声明和营运资金充足声明,本公司已向联交所申请豁免严格遵守上市规则第14.41(a)条。
联交所于二零二一年四月九日在本公司需于二零二一年五月二十八日或之前寄发通函的条件下向本公司授予豁免。该豁免仅适用于本次情况,且联交所可以根据本公司的情况而撤回或更改该豁免。因此,本公司预期该通函将于二零二一年五月二十八日或之前寄发予股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