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佈乃由丰盛控股有限公司(「本公司」,连同其附属公司统称「本集团」)根据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第14.36条而刊发。
兹提述本公司日期为二零二零年一月十六日之公佈(「该公佈」),内容有关本公司之间接全资附属公司南京丰盛大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大族」)拟收购世贸广场(渖阳)置业有限公司(「目标公司」)之全部已发行股本之须予披露交易。除文义另有所指外,本公佈所用词汇与该公佈所界定者具有相同涵义。
诚如该公佈所披露,根据对目标公司及该项目进行尽职调查之结果,大族有权全权酌情终止买卖协议,并要求卖方向大族退还诚意金连同利息。经审慎考虑上述尽职调查结果,大族决定不再继续进行建议收购事项。于二零二零年四月二十七日,大族、卖方、目标公司及担保人订立终止协议(「终止协议」),据此,订约各方已共同协定终止买卖协议,即时生效。于终止后,概无买卖协议订约方将拥有对其他订约方之任何进一步权利或承担责任或就买卖协议向其他订约方作出索偿。
于终止协议日期,卖方已根据买卖协议向大族悉数退还诚意金连同应计利息,且目标公司全部股权之抵押已相应解除。
本公司董事(「董事」)会(「董事会」)认为,终止买卖协议将不会对本集团之财务状况及经营造成任何重大不利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