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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充公佈有关订立有限合伙协议

2020-02-03 00:00:00

兹提述丰盛控股有限公司(「本公司」)日期为二零二零年一月十五日之公佈(「该公佈」),内容有关订立有限合伙协议以成立合伙企业。除另有注明外,本公佈所用词汇及表达与该公佈所界定者具有相同涵义。

本公司谨提供下列有关有限合伙协议之进一步资料。

合伙企业将作出之投资状况

合伙人尚未详细釐定投资策略及目标,惟彼等正就若干位于中国湖北省武汉市之物业项目进行初步磋商。

合伙企业之管治

投资委员会

于有限合伙协议日期,合伙企业之投资委员会(「投资委员会」)尚未成立,而该状况在新成立之合伙企业中并不罕见。合伙人拟于彼等向合伙企业出资前成立投资委员会。大族将于投资委员会拥有代表权。投资委员会将负责就投资、收购、出售、拨资、提供担保及贷款等重大事宜作出专业决策。投资委员会作出之所有决策将须经投资委员会全体成员一致批准。

合伙人之职责及责任

合伙人拟推举苏民开源担任执行合伙人。执行合伙人(一旦正式当选)将负责合伙企业之营运及管理。执行合伙人须定期向其他合伙人汇报合伙企业之财务及管理状况。有限合伙人有权参加(或委任代表参加)合伙人的会议及根据其各自出资比例行使投票权、审查合伙企业之经审核财务业绩及营运资料以及监管合伙企业之营运及提出有关意见。

苏民开源(作为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之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并将于投资委员会拥有代表权,而各有限合伙人须按其出资比例承担有限责任。

会计处理

根据上述合伙企业之决策及执行过程,合伙企业将被本公司视为合营公司,并根据香港财务报告准则按权益法入账列作一项投资。

分派投资所得款项

根据有限合伙协议,于合伙企业之现有期限内,合伙企业于某个财政年度产生之所有溢利将根据合伙人各自向合伙企业出资之比例分派予合伙人。各财政年度之溢利应以独立执业会计师事务所将提供之经审核报告为基准。董事认为,分派机制遵循正常商业惯例且属公平合理。

有关苏民投资之进一步资料

据董事作出一切合理查询后所深知、尽悉及确信,除该公佈所披露大族于苏民投资(即苏民开源及苏民资本之母公司)持有约10%股权外,于有限合伙协议日期,苏民投资由江苏沙钢集团有限公司、协鑫资本管理有限公司、红豆集团有限公司、江苏扬子江船厂有限公司、新城发展投资有限公司及远东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分别实益拥有约10%、 10%、 10%、 10%、 10%及5%。

苏民投资余下约35%股权由若干少数股东共同实益拥有。据董事所深知,于有限合伙协议日期,苏民投资并无能够控制其之单一最终实益拥有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