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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佈有关收购目标公司之须予披露交易

2020-01-16 00:00:00

董事会欣然宣佈,于二零二零年一月十六日(交易时段后),本公司之间接全资附属公司大族(作为买方)与卖方、目标公司及担保人订立买卖协议,据此,大族已有条件同意收购及卖方已有条件同意出售目标公司之100%股权,代价为人民币700,000,000元。

于完成后,目标公司将成为本公司之间接全资附属公司,且目标公司之财务业绩将併入本集团之财务报表。

上市规则之涵义

由于买卖协议项下收购事项之一项或多项适用百分比率(定义见上市规则第14.07条)超过5%但全部低于25%,故根据上市规则第14章,订立买卖协议构成本公司之须予披露交易,并须遵守申报及公佈规定,惟获豁免遵守股东批准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