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事会欣然宣佈,于二零二零年一月十五日(交易时段后),本公司之间接全资附属公司大族与苏民开源及苏民资本订立有限合伙协议,以成立合伙企业。根据有限合伙协议,合伙企业之资本承担总额为人民币600,000,000元,其中苏民开源(作为普通合伙人)将出资人民币1,000,000元,而大族及苏民资本(作为有限合伙人)将分别出资人民币300,000,000元及人民币299,000,000元。合伙企业之财务业绩将不会列入本集团之综合财务报表。
合伙企业旨在透过利用普通合伙人之专业管理经验及有限合伙人之资本优势,投资物业开发及投资业务相关项目及为所有合伙人获得投资回报。
上市规则之涵义
由于有限合伙协议项下拟进行交易之最高适用百分比率(定义见上市规则第14.07条)超过5%但低于25%,故根据上市规则第14章,订立有限合伙协议构成本公司之须予披露交易,并须遵守申报及公佈规定,惟获豁免遵守股东批准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