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契据
董事会宣佈,于二零一九年八月三十日(交易时段后),本公司与买方订立担保契据,据此,本公司同意向买方担保卖方妥善及准时履行及遵守卖方于买卖协议项下之义务,最高责任最多为169,821,710新加坡元。
授权书
董事会亦宣佈,于同日(交易时段后),本公司与控股公司订立授权书,据此,控股公司授权本公司就授权事宜委任一名人士代表控股公司,及本公司同意(i)聘请专业人士并承担由此产生之所有费用;及(ii)对于控股公司就授权事宜须支付之任何款项,为控股公司提供资金,最高总额最多为1,000,000新加坡元。
上市规则之涵义
根据上市规则第14.22条,由于担保契据及授权书均与买卖协议项下拟进行之交易有关,故本公司根据担保契据及授权书提供财务援助须合併计算。由于有关本公司根据担保契据提供担保及与本公司根据授权书提供财务援助合併计算时之最高适用百分比率超过5%但低于25%,故根据上市规则第14章,担保契据及授权书项下拟进行之交易构成本公司之须予披露交易,因此须遵守申报及公佈规定,惟获豁免遵守股东批准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