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反馈

丰盛控股股东特别大会通告

2018-12-06 17:33:00

兹通告丰盛控股有限公司(「本公司」)谨订於二零一九年一月二日(星期三)上午十时正假座香

港中环花园道3号冠君大厦43楼会议室举行股东特别大会(「股东特别大会」),以考虑及酌情通

过本公司下列决议案(不论修订与否):

特别决议案

1. 「动议批准罢免安永会计师事务所作为本公司及其附属公司之核数师,於股东特别大会结

束後即时生效。」

普通决议案

2. 「动议倘上述第一项特别决议案获通过,谨此委任罗兵咸永道会计师事务所为本公司及其

附属公司之核数师并即时生效,任期直至本公司下届股东周年大会结束时为止,并谨此授

权本公司董事会厘定其薪酬。」

承董事会命

丰盛控股有限公司

主席

季昌群

香港,二零一八年十二月七日

2

香港主要营业地点:

香港

金钟夏悫道18号

海富中心1座

25楼2526室

注册办事处:

Cricket Square

Hutchins Drive

P.O. Box 2681

Grand Cayman KY1-1111

Cayman Islands

附注:

1. 凡有权出席上述通告召开之股东特别大会及於会上投票之股东均有权委派另一名人士为彼之受委代表代

彼出席,及在本公司组织章程细则之条文规限下代彼投票。受委代表毋须为本公司股东。

2. 无论 阁下能否出席股东特别大会,务请将代表委任表格按其上印备指示填妥及交回。填妥及交回代表委

任表格後, 阁下仍可依愿亲身出席股东特别大会或其任何续会并於会上投票。倘 阁下交回代表委任表

格後出席股东特别大会,代表委任表格将视作已撤销论。

3. 如属任何本公司股份(「股份」)之联名持有人,则任何一名该等联名持有人均可就有关股份亲身或委派代

表表决,犹如彼为唯一有权表决者,惟如超过一名该等联名持有人出席股东特别大会,则只有於本公司股

东名册排名首位之联名持有人方可亲身或委派代表就有关联名持有股份表决,其他联名持有人之表决将不

被接纳。

4. 股东特别大会适用之代表委任表格连同授权签署该表格之授权书或其他授权文件(如有),或经签署或证

明之授权书或授权文件副本,最迟须於股东特别大会或其任何续会指定举行时间48小时前交回本公司於香

港之股份过户登记分处卓佳标准有限公司,地址为香港皇后大道东183号合和中心22楼,方为有效。

5. 本公司将由二零一八年十二月二十四日(星期一)至二零一九年一月二日(星期三)(包括首尾两日)暂停

办理股份过户登记手续,期间将不会进行任何本公司股份之过户登记。为符合资格出席股东特别大会并於

会上投票,所有过户表格连同有关股票须於二零一八年十二月二十一日(星期五)下午四时三十分前送抵本

公司之股份过户登记分处卓佳标准有限公司(地址为香港皇后大道东183号合和中心22楼)办理登记手续。

6. 於本通告日期,本公司执行董事为季昌群先生、王波先生及杜玮女士,本公司独立非执行董事为刘智强先

生、邹小磊先生及曾细忠先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