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丰盛控股采纳股份激励计划及建议采纳股份期权计划

2018-07-08 18:06:00

董事会欣然宣布,本公司已於二零一八年七月七日采纳股份激励计划,并已议决拟采纳股份期权计划(其须待股东於股东大会上批准後,方可作实),以推动共创共用的企业文化落地,促使本公司核心人员关注长期经营业绩,更好地吸引、保留和激励核心人才。

根据股份激励计划规则,激励股份将为受托人使用本公司自其资源向受托人支付之现金所购入之股份,并将以信托形式代相关获选承授人持有,直至该等激励股份按照股份激励计划规则及该等激励股份之激励条件(如有)归属予相关获选承授人为止。

股份激励计划并不构成上市规则第17章所界定之股份期权计划或与股份期权计划类似之安排,而属本公司一项酌情计划。股份激励计划并不涉及由本公司发行任何新股份。采纳股份激励计划毋须取得股东批准。

董事会建议根据上市规则第17章采纳股份期权计划,其须待股东於将予召开以考虑及酌情批准采纳股份期权计划之股东大会上批准後,方可作实。

一份载有股份期权计划之进一步详情之通函将於适当时候寄发予股东,以便股东於将予召开以考虑及酌情批准采纳股份期权计划之股东大会上进行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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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会欣然宣布,本公司已於二零一八年七月七日采纳股份激励计划,并已议决拟采纳股份期权计划(其须待股东於股东大会上批准後,方可作实),以推动共创共用的企业文化落地,促使本公司核心人员关注长期经营业绩,更好地吸引、保留和激励核心人才。

董事深信,本集团之持续成功与雇员之贡献及努力密不可分。推出股份激励计划及股份期权计划将促进本公司吸引新人才并激励及挽留本集团内现有人才之目标。

激励股份或股份期权将参照本集团之表现、营运及财务指标以及董事会不时厘定之其他标准赠予或授出,使雇员之个人权益与本集团及股东之经济利益一致,以维持本公司之可持续发展。

股份激励计划规则及预期之股份期权计划规则各自之概要分别载列如下:

采纳股份激励计划

绪言

根据股份激励计划规则,激励股份将为受托人使用本公司自其资源向受托人支付之现金自香港联交所之公开市场所购入之股份,并将以信托形式代相关获选承授人持有,直至该等激励股份按照股份激励计划规则及该等激励股份之激励条件(如有)归属予相关获选承授人为止。

股份激励计划并不构成上市规则第17章所界定之股份期权计划或与股份期权计划类似之安排,而属本公司一项酌情计划。股份激励计划并不涉及由本公司发行任何新股份。采纳股份激励计划毋须取得股东批准。

宗旨

预期采纳股份激励计划将(i)建立对获选承授人及潜在激励目标的中长期激励机制,将获选承授人利益与本公司利益紧密联系起来,使获选承授人的行为与本公司发展的战略目标保持一致,促进本公司可持续发展;(ii)进一步完善本公司的绩效考核体系和薪酬体系,吸引、保留和激励实现本公司战略目标所需要的人才;及(iii)树立员工与本公司共同持续发展的理念和公司文化。

期限

除非股份激励计划提早终止,在不影响任何获选承授人之存续权利之情况下,股份激励计划将於二零一八年七月七日起计五(5)年内有效。

管理

股份激励计划将由董事会连同受托人按照股份激励计划规则及信托契据(视乎情况而定)进行管理。

合资格参与者

已通过试用期及职级为高级经理及以上之正式全职雇员以及经董事会或股东於股东大会上选定之本集团其他雇员均为合资格参与股份激励计划之人士。

最高限额

根据股份激励计划及股份期权计划授出之股份总价值不得超过350,000,000港元(「350,000,000港元限额」),当中根据股份激励计划授出之股份价值相等於授出之激励股份总数乘以根据股份激励计划授出之有关激励股份之授出价。激励股份之授出价为当时激励股份之估值金额之50%,而该估值金额应相当於以下各项之较高者:(i)於授出激励股份日期香港联交所每日报价表所列之股份收市价;(ii)紧接授出激励股份日期前五个连续交易日香港联交所每日报价表所列之股份平均收市价;或(iii)股份面值。

有关计算根据股份期权计划授出之股份价值之详情,请参阅本公布「建议采纳股份期权计划」项下「最高限额」一节。

倘有关授出导致根据股份激励计划授出或将予授出之激励股份总数或超过986,453,086股股份(占本公司於采纳日期之已发行股本总额5%),则概不得授出激励股份。

限制

在以下情况下,概不得向任何获选承授人授出激励股份:

(i) 在任何董事获悉内幕消息後,直至该消息已按照证券及期货条例、上市规则或任何其他适用之规则、法规或法律公布,或不再构成内幕消息;

(ii) 於本公司刊发财务业绩之任何日子,以及:(a)於紧接本公司年度业绩刊发日期前60日期间或(如较短)相关财政年度末直至业绩刊发日期期间;及(b)於紧接本公司季度业绩(如有)及半年业绩刊发日期前30日期间内或(如较短)相关季度或半年期间末直至业绩刊发日期期间;

(iii) 由於授出激励股份,根据股份激励计划本公司之关连人士可能占股权总额超过30%;及

(iv) 上市规则或其他适用之法律法规项下禁止之任何情况或任何适用监管机关之必要批准或同意并未授出或取得。

运作

在股份激励计划规则之规限下,董事会经计及其认为合适之多项因素後,可不时全权酌情决定挑选合资格参与股份激励计划之任何雇员作为获选承授人,并厘定将赠予之激励股份数目。

董事会可不时於激励股份之各授出日期透过本公司之资源以购买激励股份,促使向受托人支付足以在香港联交所之公开市场上购买根据股份激励计划授出之股份之款项,连同所有相关购买开支(包括但不限於经纪佣金、印花税、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交易徵费、香港联交所交易费、投资者赔偿徵费,以及为完成购买激励股份所支付之其他必要开支)(「可交付款项」)。

受托人须於香港联交所购买相关数目之股份,并以获选承授人为受益人以信托方式持有该等股份,直至该等股份按照股份激励计划规则获归属(或注销)。倘可交付款项不足以购买所有必要股份以涵盖董事会授出之股份,董事会须促使以本公司之资源向受托人(或根据受托人之指示)支付余额,以使受托人能购买足够数目之有关激励股份。倘可交付款项多於购买董事会授出之激励股份之实际金额,则额外金额及有关由受托人持有之股份所宣派之所有现金收入及非现金分派,将用於日後购买根据股份激励计划将予授出之股份,或按董事会指示退还予本公司。

授出激励股份须待获选承授人接纳後,方可作实。已授出但未由获选承授人接纳之激励股份将会失效并成为不获接纳股份。

归属

董事会可於股份激励计划生效期间不时厘定激励股份将予归属或於其项下计入之有关归属条件,包括(其中包括)(i)本公司之财务业绩及一家香港附属公司及行业分类之表现指标(如适用)均获信纳;(ii)有关获选承授人於上一个财政年度之年度绩效考核获本公司信纳;(iii)除获董事会(或其获授权实体)豁免外,获选承授人须为於授出激励股份日期已通过其试用期之正式全职雇员(除股份激励计划另有说明外),且持续受雇为本集团全职雇员直至归属日期;(iv)获选承授人概无出现违反法律或专业操守、泄露本公司机密、疏忽职守或渎职之情况;及(v)获选承授人根据股份激励计划按授出价格悉数支付激励股份之代价并完成所有相关程序,以及董事会就此可能酌情厘定为合适之有关其他限制或条件。

从董事会收讫归属条件已获达成之确认後,获选承授人可於归属日期向本公司认购由董事会厘定数目及根据股份激励计划之激励股份。获选承授人可於归属日期向本公司申请不多於18个月且按届时本公司将予厘定之利息计息之贷款以认购激励股份,惟有关贷款不得超过激励股份认购本金金额之三分之二。本公司保留批准贷款之权利。

禁售期

由授出激励股份日期起计分别第24个月及第36个月当日开始,受托人须转让60%及40%之激励股份予获选承授人,有关激励股份乃依照本公司指示由获选承授人归属及缴足,而获选承授人有权在其後自行决定处置该部分激励股份。

失效

倘获选承授人因以下原因不再为雇员,则尚未归属之激励股份授出将自动失效:

(a) 本公司或任何附属公司因故终止雇用;

(b) (倘其为本公司或任何附属公司之雇员)因被裁员、遣散、解雇或自行辞职;或

(c) 因工身故且并无合法继承人。

除非董事会个别酌情而另行厘定者外,所授出之相关激励股份将不会於相关归属日期获归属,并将成为未归属股份及由受托人就激励计划而持有。受托人将以全部或一名或以上激励计划参与者为受益人持有董事会於任何时间根据股份激励计划规则授出之有关不获接纳股份或未归属股份以及自此产生之所有收入。

投票权

直至归属後禁售期届满前,受托人将无权就任何激励股份行使任何投票权,且任何获选承授人均无权就任何激励股份行使任何投票权。

可转让性

激励股份自归属日期起直至禁售期届满前属获选承授人个人所有。於禁售期届满後,获选承授人将有权(i)出售激励股份(包括质押、按揭、增设产权负担或增设以任何其他人士为受益人之任何权益)及(ii)享有与已发行之缴足股份同等地位之其他权利(包括但不限於投票权及收取股息之权利(惟於禁售期内激励股份产生之股息须由受托人以信托形式持有,并将於禁售期届满後向获选承授人分派有关股息))。

终止

股份激励计划须於采纳日期第5周年或董事会决议案厘定之有关提早终止日期终止。任何终止概不影响任何获选承授人之任何存续权利。於股份激励计划终止後,受托人须於接获股份激励计划终止通知後45个营业日内或董事会可能厘定之其他较长期间出售余下激励股份及其他非现金收入(如有)。上述激励股份销售产生之余下现金及收入净额须於有关销售後即时汇款至本公司。

建议采纳股份期权计划

董事会已於二零一八年七月七日议决拟根据上市规则第17章采纳股份期权计划,其须待股东於将予召开以考虑及酌情批准采纳股份期权计划之股东大会上批准後,方可作实。

先决条件

每次根据股份期权计划授予股份期权均须待香港联交所批准根据股份期权计划将予授出之股份期权获行使时本公司将予发行及配发之任何股份上市及买卖後,方可作实。於每次授出後,均须就根据股份期权计划授予之股份期权获行使时将予发行及配发之股份上市及买卖向香港联交所作出申请。

管理

股份期权计划将由董事会按照股份期权计划规则管理。

合资格参与者

已通过试用期及职级为总监及以上之正式全职雇员以及经董事会或股东於股东大会上选定之本集团其他雇员均为合资格参与股份期权计划之人士。

最高限额

根据股份期权计划,连同於本集团任何其他股份期权计划项下将予授出之所有期权以授出之所有股份期权获行使後可能获发行之新股份总数合共不得超过本公司於股东批准股份期权计划当日之全部已发行股份之10%(「10%限额」)。就计算10%限额而言,根据股份期权计划或任何其他股份期权计划之条款失效之股份期权不得计算在内。

本公司可於股东大会上寻求股东批准更新股份期权计划项下之10%限额,前提为根据本公司所有计划将予授出之所有期权获行使後根据经更新限额可予发行之证券总数不得超过於批准经更新限额日期之相关类别之已发行证券之10%。就计算经更新限额而言,先前根据股份期权计划授出之股份期权(包括尚未行使、已注销、根据股份期权计划已失效或已行使之股份期权)将不会计算在内。

根据股份期权计划及本公司任何其他计划可能授出且尚未行使之所有尚未行使股份期权获行使後可予发行之最高股份数目不得超过不时已发行股份之30%。概不得根据股份期权计划及本公司任何其他计划授出将导致超出限额之股份期权。

诚如本公布上文所述,授出股份期权亦须受350,000,000港元限额所规限。根据股份期权计划将予授出之股份价值须按照柏力克-舒尔斯模型计算。

有关计算根据股份激励计划授出之股份价值之详情,请参阅本公布「采纳股份激励计划」项下「最高限额」一节。

行使股份期权

股份期权须於董事会指定之期权期间(不可迟於有关股份期权授出日期起计10年)内行使。任何於期权期间届满时仍未行使之股份期权将告失效,惟股份期权计划规则订明之豁免则除外。

於获授予股份期权之雇员用於行使股份期权後之自有资金不少於其年薪50%之前提下,其可向本公司申请不多於六个月且按届时本公司将予厘定之利息计息之短期贷款以行使有关股份期权。本公司保留批准贷款之权利。

股份期权之可转让性

除股份期权计划规则另有所指者外,股份期权计划项下授出之股份期权属雇员个人所有,而雇员概不得出售、转让、抵押、质押或以任何其他方式处置其获授予之股份期权。

股份地位

股份期权获行使後发行之股份将不附带投票权,直至获授予股份期权之雇员(或任何其他人士)登记为有关股份之持有人。受以上所述所规限,因行使股份期权而配发及发行之股份将与於配发日期已发行及缴足之股份享有同等地位。

年期及终止

股份期权计划将於股份期权计划获股东批准当日起计五(5)年期间内(「股份期权计划期间」)维持有效。董事会可於本公司股东大会提呈关於提早终止股份期权计划的决议案。倘本公司股东大会批准提早终止股份期权计划,在股份期权计划终止前授予的股份期权继续有效,并仍可按股份期权计划的规定行权。

一般事项

一份载有股份期权计划之进一步详情之通函将於适当时候寄发予股东,以便股东於将予召开以考虑及酌情批准采纳股份期权计划之股东大会上进行考虑。

於本公布日期,股份期权计划仍须待股东批准後方可作实。股东及本公司潜在投资者在买卖本公司证券时务请审慎行事。

释义

於本公布内,除另有指明者外,下列词汇具有以下涵义:

「采纳日期」指二零一八年七月七日(即董事会采纳股份激励计划之日期);

「激励股份」指与获选承授人有关,根据股份激励计划由受托人购买及授予有关获选承授人之股份;

「董事会」指董事会;

「营业日」指香港联交所开门办理证券买卖业务之日子;

「本公司」指丰盛控股有限公司,一间於开曼群岛注册成立之有限公司,其普通股於联交所主板上市(股份代号:607);

「关连人士」指具有上市规则所赋予之涵义;

「董事」指本公司董事;

「雇员」指本公司、任何香港附属公司及本集团产业分部之营业部门总部之雇员;

「本集团」指本公司及其不时之附属公司;

「港元」指港元,香港之法定货币;

「香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

「香港联交所」指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

「内幕消息」指具有证券及期货条例(经不时修订)所赋予之涵义;

「上市规则」指香港联交所证券上市规则;

「禁售期」指自归属日期起直至获选承授人根据股份激励计划规则可能酌情出售激励股份当日之期间;

「获选承授人」指合资格参与股份激励计划之任何雇员,以及由股东於股东大会上或由董事会甄选(视乎情况而定)之任何雇员,其根据股份激励计划将不时获授予激励股份;

「证券及期货条例」指香港法例第571章证券及期货条例;

「股东」指股份持有人;

「股份」指本公司已发行股本中每股面值0.01港元之股份;

「股份激励计划」指由载列於计划文件内之规则及本公司於采纳日期采纳之形式构成或经不时修订之股份激励计划;

「股份激励计划规则」指股份激励计划规则;

「股份期权」指根据股份期权计划可能不时授出以认购股份之期权;

「股份期权计划」指本公司建议采纳之股份期权计划,须待股东於股东大会上批准後,方可作实;

「股份期权计划规则」指股份期权计划规则;

「附属公司」指本公司之一间附属公司;「附属公司」之众数形式亦应据此解释;「附属公司」指具有香港法例第622章香港公司条例第2条所赋予之涵义,不论其是否於香港或其他地方注册成立;

「受托人」指本公司可能委任以管理股份激励计划之受托人,及任何额外或替任受托人,亦即信托契据宣布之信托之现时受托人;

「信托契据」指本公司与受托人可能订立之信托契约(经不时重列、补充及修订),内容有关委任受托人以管理股份激励计划;

「不获接纳股份」指根据股份激励计划规则授出之有关激励股份,而有关股份於授出日期後授出函件指定之时间内不获获选承授人接纳,并已经或将按照股份激励计划规则处置;

「未归属股份」指未归属於获选承授人,并已经或将按照股份激励计划规则被没收之有关激励股份;

「归属日期」指激励股份将根据股份激励计划规则进行归属之日期,即授出有关激励股份日期起计第12个月当日;及

「%」指百分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