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联合公布乃由丰盛控股有限公司(「丰盛」)及中国高速传动设备集团有限公司(「中国传动」)各自之董事会根据香港公司收购及合并守则(「收购守则」)规则3.7作出。
兹提述丰盛及中国传动刊发之日期为(i)二零一八年一月十八日及二零一八年二月十四日之联合公布,内容有关(其中包括)建议要约及可能出售事项;(ii)二零一八年三月十五日之联合公布,内容有关(其中包括)交易结构由就中国传动之已发行股份作出可能有条件自愿部分现金要约变更至可能买卖Five Seasons於中国传动之直接股权权益(其将占中国传动已发行股份之50%以上但不超过73.91%)(「可能交易」)。倘可能交易得到落实及获完成,其将导致中国传动之控制权变动及潜在要约人根据收购守则规则26.1就中国传动已发行股份提出强制全面现金收购要约(「可能强制性要约」);及(iii)二零一八年四月十六日之联合公布,内容有关可能交易及可能强制性要约(统称「该等联合公布」)。除另有指定者外,本联合公布所用词汇与该等联合公布所界定者具有相同涵义。
诚意金协议及补充谅解备忘录
丰盛及中国传动谨此向彼等各自之股东及潜在投资者提供最新资料,即自刊发该等联合公布以来,据Five Seasons所知会,於二零一八年四月二十四日,丰盛、Five Seasons及潜在要约人订立诚意金协议(「诚意金协议」),且季先生及潜在要约人就原谅解备忘录订立补充协议(「补充谅解备忘录」)。根据诚意金协议,潜在要约人须自诚意金协议日期起计三十日内,向丰盛(或其附属公司)提供一笔现金或现金等值物人民币10亿元(「诚意金」)作为可予退还诚意金。倘:(i)各订约方书面同意不进行可能交易;或(ii)各订约方於二零一八年九月三十日或之前并无订立任何正式买卖协议(「正式协议」)(以较早者为准),则丰盛须於15个营业日内向潜在要约人退款并全额退回诚意金(连同任何应计收入)。另一方面,倘各订约方订立正式协议,则诚意金将根据正式协议之条款处理。
诚意金协议及补充谅解备忘录已将原谅解备忘录之期限延长至下列日期(以最早者为准):(i)二零一八年九月三十日;(ii)根据收购守则规则3.5作出可能交易公布当日;或(iii)潜在要约人透过向丰盛及Five Seasons或(视乎情况而定)季先生发出书面通知终止可能交易当日。Five Seasons及季先生彼等各自於原谅解备忘录(包括其项下之排他性承诺)项下之责任将相应续新。除上述者外,原谅解备忘录之条款维持不变。
丰盛及中国传动亦谨此提醒彼等各自之股东及潜在投资者,即自刊发该等联合公布以来,虽然Five Seasons与潜在要约人仍在进行讨论,惟於本联合公布日期,并无就可能交易之重要条款及条件达成或订立承诺或任何正式或具法律约束力之协议。
根据收购守则规则3.7,丰盛及中国传动将每月就讨论之进展作出公布,直至宣布确实有意根据收购守则规则3.5提出要约或决定不继续进行可能交易为止。丰盛及中国传动将适时根据上市规则及收购守则(视乎情况而定)之有关规定另行作出公布。
倘可能交易得到落实及获完成,其将导致中国传动之控制权出现变动及根据收购守则规则26.1作出可能强制性要约。於本联合公布日期,并无就可能交易之重要条款及条件达成或订立承诺或任何正式或具法律约束力之协议,且概不保证可能交易将会落实或最终完成。丰盛及中国传动之股东及潜在投资者於买卖丰盛或中国传动之股份或其他证券时务请审慎行事,而彼等如对本身之状况有任何疑问,应谘询彼等之专业顾问。
丰盛及中国传动恢复买卖
应丰盛及中国传动各自之要求,丰盛之股份(股份代号:607)及中国传动之股份(股份代号:658)已分别自二零一八年四月二十五日上午九时正起短暂停牌,以待刊发本联合公布。丰盛及中国传动已各自向联交所申请丰盛之股份及中国传动之股份於刊发本联合公布後自二零一八年四月二十六日上午九时正起恢复买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