兹通告丰盛控股有限公司(「本公司」)谨订於二零一八年五月二十五日(星期五)下午三时正假座中国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汉中路2号金陵饭店亚太商务楼会议宴会厅2楼昆仑厅举行二零一七年股东周年大会(「股东周年大会」),以处理下列普通事项:
1. 省览及考虑本公司截至二零一七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之经审核综合财务报表及董事(「董事」)会报告以及核数师报告;
2. 自本公司股份溢价账宣派本公司截至二零一七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之末期股息每股普通股人民币1.5分;
3. 重选以下董事:
(a) 重选邹小磊先生为独立非执行董事;及
(b) 重选曾细忠先生为独立非执行董事;
4. 授权董事会厘定董事酬金;
5. 续聘安永会计师事务所为核数师及授权董事会厘定彼等之酬金;及作为特别事项,酌情通过下列决议案为普通决议案:
6. 「动议:
(a) 在下文(c)段之规限下,根据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联交所」)证券上市规则(「上市规则」),一般及无条件批准董事於有关期间(定义见下文)行使本公司一切权力以配发、发行及以其他方式处理本公司之未发行股份(「股份」)或可转换为股份之证券或购股权、认股权证或可认购任何股份之类似权利,并作出、授出、签署或执行将会或可能须遵照及根据所有适用法例行使该等权力之建议、协议或购股权、契据及其他文件;
(b) 上文(a)段之批准将授权董事於有关期间作出、授出、签署或执行将会或可能须於有关期间(定义见下文(d)段)结束後行使该等权力之建议、协议或购股权、契据及其他文件;
(c) 董事根据上文(a)段之批准所配发或有条件或无条件同意配发(不论是否根据购股权或以其他方式进行)、发行或处理之股本总面值(惟不包括根据以下各项配发及发行者:(i)供股(定义见下文(d)段);或(ii)本公司任何认股权证或任何可转换为股份之证券所附认购或转换权获行使;或(iii)根据当时就向本公司及╱或其任何附属公司之高级职员及╱或雇员授出或发行股份或可购入股份之权利而采纳之任何购股权计划或类似安排所授出任何购股权获行使;或(iv)根据本公司不时生效之组织章程细则以配发及发行股份代替股份全部或部分股息之任何以股代息或类似安排)不得超过下列两者之总值:
(aa) 本公司於本决议案获通过日期之已发行股本总面值20%;及
(bb)(如董事获本公司股东透过独立普通决议案授权)本公司在通过本决议案後所购回本公司任何股本面值(最多以本公司於本决议案获通过日期之已发行股本总面值10%为限),及根据本决议案(a)段赋予之权力亦须受此限制;及
(d) 就本决议案而言:
「有关期间」指本决议案获通过日期起至下列最早日期止期间:
(i) 本公司下届股东周年大会结束;
(ii) 适用法例或本公司组织章程细则规定本公司须举行下届股东周年大会之期限届满;及
(iii) 本公司股东於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案撤回或修订本决议案所载授权之日;「供股」乃指於董事指定期间内以发售股份,或发售或发行认股权证、购股权或赋予权利认购股份之其他证券等形式,向於指定记录日期名列本公司股东名册之股份持有人,按彼等於该日之持股比例配发、发行及授出股份,惟董事有权就零碎股权或在顾及适用於本公司之任何地区之法例或当地任何认可监管机关或任何证券交易所规定之任何限制或责任後,作出其认为必要或权宜之豁免或其他安排。」
7. 「动议:
(a) 一般及无条件批准董事於有关期间(定义见下文(c)段)根据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联交所及所有适用法例之规则及规例,行使本公司一切权力,在联交所或本公司股份可能上市并就此获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与联交所认可之任何其他证券交易所及以其他方式购回股份;
(b) 本公司根据上文(a)段之批准可於有关期间购回之股份总面值,不得超过本公司於本决议案获通过日期之已发行股本总面值10%,而根据本决议案(a)段赋予之权力亦须受此限制;及
(c) 就本决议案而言,「有关期间」指本决议案获通过日期起至下列最早日期止期间:
(i) 本公司下届股东周年大会结束;
(ii) 适用法例或本公司组织章程细则规定本公司须举行下届股东周年大会之期限届满;及
(iii) 本公司股东於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案撤回或修订本决议案所载授权之日。」
8. 「动议待上文第6及第7项决议案获通过後,扩大根据上文第6项决议案(a)段授予董事之一般授权,方法为将数额相当於本公司根据或按照上文第7项决议案(a)段所授出权力而购回之本公司股本总面值,加入董事根据或按照上述一般授权可予配发或有条件或无条件同意配发之股份总面值。」
香港主要营业地点:
香港
金钟夏悫道18号
海富中心1座
25楼2526室
注册办事处:
Cricket Square
Hutchins Drive
P.O. Box 2681
Grand Cayman KY1-1111
Cayman Islands
附注:
1. 本公司将於二零一八年五月十八日(星期五)至二零一八年五月二士五日(星期五)(包括首尾两日)暂停办理股份过户登记手续,期间将不会进行任何本公司股份之过户登记。为符合资格出席上述大会并於会上投票,所有填妥过户表格连同有关股票须於二零一八年五月十七日(星期四)下午四时正前送抵本公司之香港股份过户登记分处卓佳标准有限公司(地址为香港皇后大道东183号合和中心22楼)办理登记手续。
2. 凡有权出席上述通告召开之大会及於会上投票之股东均有权委派另一名人士为彼之受委代表代彼出席,及在本公司组织章程细则规限下代彼投票。受委代表毋须为本公司股东。
3. 如属任何股份之联名持有人,则任何一名该等联名持有人均可就有关股份亲身或委派代表表决,犹如彼为唯一有权表决者,惟如超过一名该等联名持有人出席大会,则只有於本公司股东名册排名首位之联名持有人方可亲身或委派代表就有关联名持有股份表决,其他联名持有人之表决将不被接纳。
4. 大会适用之代表委任表格连同授权书或其他授权文件(如有),或经签署或证明之授权书或授权文件副本,最迟须於大会或其续会指定举行时间前48小时交回本公司之香港股份过户登记分处卓佳标准有限公司,地址为香港皇后大道东183号合和中心22楼,方为有效。
5. 董事会已建议自股份溢价账宣派截至二零一七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之末期股息每股人民币1.5分,倘该末期股息於大会上获股东批准,本公司将於二零一八年五月三十一日(星期四)至二零一八年六月一日(星期五)(首尾两天包括在内)暂停办理股东登记,期间不会办理本公司股份过户登记手续。为符合资格收取上述建议末期股息,所有过户表格连同有关股票须於二零一八年五月三十日(星期三)下午四时正前送抵本公司之香港股份过户登记分处卓佳标准有限公司(地址为香港皇后大道东183号合和中心22楼)办理登记手续。
6. 於本通告日期,董事会由执行董事季昌群先生、施智强先生及王波先生,以及独立非执行董事刘智强先生、邹小磊先生及曾细忠先生组成。
7. 是次股东周年大会预料需时不超过一日。股东(亲身或其受委代表)出席是次股东周年大会的交通和食宿费用自理。股东或其受委代表出席是次股东周年大会时须出示身份证明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