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特别大会通告 兹通告丰盛控股有限公司(「本公司」)谨订于二零二三年十二月二十八日(星期四)上午十时正假座香港金钟夏慤道18号海富中心一座28楼2805室会议室举行股东特别大会(「股东特别大会」),以考虑及酌情通过(不论有否经修订)下列决议案: 普通决议案 1. 「动议批准本公司及╱或其附属公司(统称「本集团」)出售中国高速(一间于开曼群岛注册 成立的有限公司(股份代号:658),其股份于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联交所」)主板上市)股本中最多140,000,000股每股面值0.01美元之股份(「中国高速股份」)(「获批准待售股份」)(「出售事项」),惟须受下述条件规限: (i) 本集团将透过联交所的交易系统在公开市场上出售本集团所持有的全部或部分获 批准待售股份; (ii) 出售事项授权的有效期将自本决议案获通过当日起计12个月(除非股东于本公司股 东大会上以普通决议撤销或更改)(「授权期间」); (iii) 每股中国高速股份的售价须基于进行出售事项当时中国高速股份的现行市价; (iv) 根据联交所证券上市规则,出售事项的所有适用百分比率均低于75%; (v) 出售事项须遵守相关适用法律及法规,包括香港任何适用交易法规, 及谨此授权本公司董事(「董事」)会(「董事会」)及代表本公司行使本公司的所有权力,在授权期间内不时进行出售事项(「出售授权」),并且授权任何一名董事执行所有该等行动及事宜,包括但不限于签立一切有关文件,及采取彼等可能认为就执行及落实出售事项及其项下拟进行交易或行使出售授权有关及使其生效而言属必要、恰当或合宜之有关行动及事宜。」 作为特别事项,考虑并酌情通过(不论有否经修订)下列决议案为特别决议案: 特别决议案 2. 「动议批准及采纳本公司之新经修订及经重列组织章程大纲及细则(注有「A」字样的副 本已提呈大会并由股东特别大会主席简签以资识别),以取代及排除本公司现有组织章程大纲及细则,于股东特别大会结束后即时生效,并动议授权本公司任何董事或公司秘书采取所有必须行动执行及记录以采纳本公司之新经修订及经重列组织章程大纲及细则。」 3. 「动议待本公司日期为二零二三年十一月十三日之股东特别大会通告(「十一月十三日通 告」)所载其内容为有关将本公司股本中每五十(50)股每股面值0.01港元之已发行及未发行普通股合併为一(1)股每股面值0.5港元之合併股份(各为一股「合併股份」)(「股份合併」)之第1项决议案获通过后,谨此于股东特别大会结束后进一步修订本公司新经修订及经重列组织章程大纲第8条以及本公司新经修订及经重列组织章程细则第3(1)条(两者均透过上述第2项特别决议案将予采纳)并即时生效以反映股份合併之影响。」 4. 「动议待十一月十三日通告所载其内容为通过增设额外800,000,000股新合併股份将本公 司法定股本由400,000,000港元(分为800,000,000股合併股份)增加至800,000,000港元(分为1,600,000,000股合併股份)(「增加法定股本」)之第2项决议案获通过后,谨此于股东特别大会结束后进一步修订本公司新经修订及经重列组织章程大纲第8条(透过上述第2项特别决议案将予采纳)并即时生效以反映增加法定股本之影响。」 承董事会命丰盛控股有限公司主席 季昌群 香港,二零二三年十一月三十日 香港主要营业地点: 香港金钟 夏悫道18号 海富中心1座 28楼2805室 注册办事处: Cricket Square Hutchins Drive P.O. Box 2681 Grand Cayman KY1-1111 Cayman Islands 附注: 1. 凡有权出席上述通告召开之股东特别大会及于会上投票之本公司股东均有权委派另一名人士(或如持有超过一股股份,可委派一名以上人士)为彼之受委代表出席及代彼投票。受委代表毋须为本公司股东。如委任一名以上人士为其代表,则委任书须注明就此各获委任受委代表所代表之有关本公司股份数目及类别。 2. 如属任何本公司股份之联名持有人,则任何一名该等联名持有人均可于股东特别大会(或其任何续会)上就有关股份亲身或委派代表投票表决,犹如彼为唯一有权表决者,惟如超过一名该等联名持有人出席股东特别大会,则只有于本公司股东名册排名首位之联名持有人方可亲身或委派代表就有关联名持有股份表决,其他联名持有人之表决将不被接纳。 3. 已填妥之代表委任表格最迟须于股东特别大会或其任何续会(视乎情况而定)指定举行时间48小时前交回本公司于香港之股份过户登记分处卓佳标准有限公司,地址为香港夏悫道16号远东金融中心17楼,方为有效。如代表委任表格是由非法团股东的授权人签署,藉以签署该代表委任表格的授权书或其他授权文件或经核实证明(该证明须由公证人或香港合资格执业律师发出)之该等授权书或授权文件副本,亦须连同代表委任表格一併交回本公司于香港之股份过户登记分处卓佳标准有限公司。倘股东为法团股东,则必须于代表委任表格盖上其法团印章,或由获正式书面授权之法团负责人或授权人签署。 4. 为釐定股东出席股东特别大会(或其任何续会)并于会上投票的资格,本公司将于二零二三年十二月二十一日(星期四)至二零二三年十二月二十八日(星期四)(包括首尾两天)暂停办理股份过户登记,在此期间本公司将不会办理股份过户登记手续。股东为符合资格出席股东特别大会并于会上投票,所有过户表格连同有关股票须于二零二三年十二月二十日(星期三)下午四时三十分前送达本公司之香港股份过户登记分处卓佳标准有限公司(地址载于上述附注4)办理登记手续。 5. 诚如该通函载列之董事会函件所载,本通告所载各项决议案将以投票方式表决。 6. 本通告中文译本仅供参考用途,其中英文文本如有歧异,概以英文本为准。 7. 是次股东特别大会预料需时不超过一日。股东(亲身或委派代表)出席是次股东特别大会的交通和食宿费用自理。股东或其受委代表出席是次股东特别大会时须出示身份证明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