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特别大会通告 兹通告丰盛控股有限公司(「本公司」)谨订于二零二三年十一月三十日(星期四)下午二时正假座香港金钟夏慤道18号海富中心一座28楼2805室会议室举行股东特别大会(「股东特别大会」),以考虑及酌情通过(不论有否经修订)下列普通决议案: 普通决议案 1. 「动议待本公司日期为二零二三年十一月十三日之通函(「该通函」)董事会函件内「股份合 併的条件」所载条件获达成后,自紧随本决议案获通过当日后第二个营业日(即本公司股份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联交所」)买卖的日子)起: (a) 本公司股本中每五十(50)股已发行及未发行普通股合併为一(1)股合併股份(各为一股 「合併股份」)(统称为「股份合併」),而该等合併股份彼此之间须于各方面享有同等地位,并享有本公司组织章程细则所载的权利及特权,并受相关限制所规限; (b) 股份合併产生之所有零碎合併股份将不予处理,亦不会发行予零碎合併股份持有 人,惟所有该等零碎合併股份将予汇集及于可能情况下按本公司董事(「董事」)认为合适之方式及条款出售,收益拨归本公司所有;及 (c) 授权本公司任何一名董事,代表本公司为执行股份合併及基于行政性质属必要而进 行一切有关行动或事宜,并签立一切有关文件,包括盖章(如适用)签立彼认为属必要、恰当或合宜的一切有关文件,以落实前述股份合併之安排。」 2. 「动议待上述所载第1项决议案获通过后: (a) 通过增设额外800,000,000股新合併股份将本公司法定股本由400,000,000港元(分为 800,000,000股合併股份)增加至800,000,000港元(分为1,600,000,000股合併股份)(「增加法定股本」);及 (b) 授权任何一名或多名董事,为执行及落实增加法定股本,进行彼认为属必要、恰当 或合宜的一切有关行动或事宜,并签立一切有关文件。」 3. 「动议: (a) 谨此批准、追认及确认Sumin Hongkong Limited、蔡宝昌教授及冯军伙先生(统称「该 等特别授权认购人」)(作为认购人)与本公司(作为发行人)订立日期为二零二三年十一月一日的有条件认购协议(统称「该等特别授权认购协议」)以及其项下拟进行之交易,其内容为有关按认购价每股特别授权认购股份(定义见该通函)0.70港元认购合共200,000,000股该等特别授权认购股份(定义见该通函)(其副本已提呈股东特别大会,并由股东特别大会主席简签,以资识别); (b) 待(其中包括)联交所上市委员会批准该等特别授权认购股份上市及买卖,以及向该 等特别授权认购人配发及发行该等特别授权认购股份后,给予董事特别授权,根据该等特别授权认购协议的条款及条件并在其规限下,行使本公司一切权力以配发及发行该等特别授权认购股份;及 (c) 授权任何一名或多名董事,为执行及落实该等特别授权认购协议及其项下拟进行之 交易(包括据此配发及发行该等特别授权认购股份)进行彼认为属必要、恰当或合宜的一切有关事宜或行动,并签立及执行一切有关文件,并向联交所或其他相关机构作出所有相关申请、注册及备案,以及签署及签立该等有关文件及作出任何其他附带事项及╱或拟进行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