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议修订现有组织章程大纲及细则
及
建议采纳新修订及经重列组织章程大纲及细则
本公佈乃由丰盛控股有限公司(「本公司」)根据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联交所」)证券上市规则(「上市规则」)第13.51(1)条而作出。
根据联交所于二零二一年十一月刊发的海外发行人上市制度咨询总结,上市规则已自二零二二年一月一日起修订,规定(其中包括)上市发行人须采纳一套统一的「核心水平」以为发行人提供股东保护。此外,本公司建议就举行股东大会的程序予以现代化及给予本公司灵活性。
本公司董事(「董事」)会(「董事会」)建议修订及重列本公司现有经修订及经重列组织章程大纲及细则(「现有大纲及细则」),以(其中包括)(i)使本公司组织章程大纲及细则与上市规则及开曼群岛适用法律的修订一致;及(ii)对组织章程大纲及细则作出若干内务修订以明确现有常规(统称「建议修订」)。董事会亦建议采纳结合建议修订之本公司新修订及经重列组织章程大纲及细则,以取代及排除全部现有大纲及细则(「新大纲及细则」)。
建议修订概要载列如下:
(i) 要求于每财政年度举行股东週年大会及该股东週年大会须于本公司财政年度结束后六个
月内举行,除非较长的期限不会违反上市规则;
(ii) 规定股东有权在股东大会上发言及投票,惟个别股东根据指定证券交易所的适用规则规
定须就个别审议事项放弃表决;
(iii) 规定股东有权召开股东特别大会,并在股东大会议程中加入议案;
(iv) 要求股东以普通决议案批准本公司核数师的委任、罢免及薪酬;
(v) 允许本公司举行混合或虚拟股东大会;
(vi) 修改本公司董事不得就董事决议案投票(亦不得计入法定人数内)的情况;
(vii) 允许董事从本公司的股份溢价账中宣派及派付股息,而毋须通过普通决议案;
(viii) 允许以电子方式提交代表委任表格;
(ix) 允许于若干情况下股东大会于召集后但会议举行前延期;及
(x) 赋予股东大会主席可采取若干行动的权力,以确保股东大会有序地进行。
建议修订及采纳新大纲及细则须待本公司股东(「股东」)于本公司即将举行之股东週年大会(「股东週年大会」)上以特别决议案形式批准后,方可作实。新大纲及细则将于股东週年大会上批准及采纳之日生效,并将于股东週年大会结束后即时生效。
一份载有(其中包括)因采纳新大纲及细则所带来对现有大纲及细则之建议修订详情(包括于现有大纲及细则作出标示)的通函,连同股东週年大会通告将于适当时候寄发予股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