兹提述丰盛控股有限公司(「本公司」)及中国高速传动设备集团有限公司刊发之日期为(i)二零一八年一月十八日及二零一八年二月十四日之联合公佈,内容有关(其中包括)建议要约及可能出售事项;(ii)二零一八年四月二十五日及二零一八年九月二十八日之联合公佈,内容有关(其中包括)诚意金协议、第一份补充谅解备忘录、补充诚意金协议及第二份补充谅解备忘录(统称「该等协议」);及(iii)二零一八年十月三十一日之联合公佈,内容有关解除该等协议(统称「该等联合公佈」)。除另有指定者外,本公佈所用词汇与该等联合公佈所界定者具有相同涵义。
诚如该等联合公佈所披露,根据该等协议,新光圆成股份有限公司(「新光圆成」)须向本公司(或其附属公司)提供一笔现金或现金等值物人民币10亿元之诚意金。
于二零二一年八月十八日,本公司收到新光圆成(作为申请人)发出之仲裁通知(「仲裁通知」),据此,新光圆成拟针对本公司及Five Seasons XVI Limited向香港国际仲裁中心提起仲裁(「仲裁」)。于仲裁通知中,新光圆成寻求向其支付诚意金。
于本公佈日期,仲裁庭尚未组庭,仲裁尚未确定具体的开庭审理时间表。本公司正在徵求法律意见,考虑其对本公司之潜在影响,并对仲裁作出积极抗辩,维护本公司合法权益。
本公司股东及潜在投资者于买卖本公司证券时务请审慎行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