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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佈须予披露交易出售上市证券

2020-12-28 00:00:00

出售上市证券

本公司获本公司非全资附属公司中国传动告知,卖方(为中国传动全资附属公司)透过公开市场及大手买卖于二零二零年八月二十六日至二零二零年十二月二十五日期间进行的一连串交易中进一步出售合共7,416,539股日月股份,所得款项总额为约人民币159,731,000元(未计交易成本)。

上市规则之涵义

由于出售事项之最高适用百分比率(定义见上市规则第14.07条)超过5%但低于25%,故出售事项构成本公司之须予披露交易。

该等先前出售事项及出售事项于12个月期间进行,故根据上市规则第14.22条,该等先前出售事项及出售事项应合併计算。由于最高适用百分比率(定义见上市规则)于合併基准计算时超过5%但低于25%,故根据上市规则第14章,出售事项及该等先前出售事项于合併计算时仍构成本公司之须予披露交易,因此须遵守上市规则第14章项下之申报及公佈规定,惟获豁免遵守股东批准规定。

诚如中国传动所告知,由于出售事项按独立基准或与该等先前出售事项合併计算之适用百分比率(定义见上市规则第14.07条)均低于5%,故出售事项按独立基准或与该等先前出售事项合併计算并不构成中国传动之须予公佈交易,因此毋须遵守上市规则第14章项下之通告及公佈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