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佈乃由丰盛控股有限公司(「本公司」,连同其附属公司统称「本集团」)根据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上市规则」)第13.17条而作出。
于二零二零年十一月二十四日,本公司透过其全资附属公司完成收购天津合恒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天津合恒」)之80%股权(「收购事项」)。于完成收购事项后,天津合恒成为本公司之附属公司。
一间资产管理公司(「贷款人」)向天津合恒提供本金总额为人民币573,300,000元之贷款用于项目开发建设及作为一般营运资金(「贷款」)。于收购事项完成后,贷款成为向本集团提供之贷款。
贷款乃由本公司控股股东(定义见上市规则) Magnolia Wealth International Limited(「MagnoliaWealth」)以贷款人为受益人质押本公司已发行股本中1,520,000,000股每股面值0.01港元之普通股(「质押股份」)作抵押。
据本公司董事(「董事」)作出一切合理查询后所深知、尽悉及确信,贷款人、收购事项之卖方及其各自之最终实益拥有人为独立于本公司及其关连人士(定义见上市规则)之第三方。
于本公佈日期, (i) Magnolia Wealth持有本公司7,624,782,954股股份(相当于本公司已发行股本约38.69%);及(ii)质押股份相当于本公司已发行股本约7.71%。
上市规则涵义
由于有关收购事项之所有百分比率均低于5%,根据上市规则第14章,收购事项并不构成本公司之须予公佈交易及毋须遵守申报及披露规定。
上市规则第13.17条规定,倘发行人之控股股东质押全部或部分其于发行人股份之权益作为发行人债务之抵押,发行人须作出公佈。因此,诚如上述,根据上市规则第13.17条,本公司须遵守披露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