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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派进一步中期股息

2020-02-04 00:00:00

进一步中期股息

于2020年2月4日,董事会决议向中国粮油控股有限公司(「本公司」)股东(「股东」)宣佈派付进一步中期股息每股普通股4港仙(「进一步中期股息」),取代截至2019年12月31日止年度末期股息。进一步中期股息将向于将予公佈的登记日(「股息登记日」)名列本公司成员登记册的股东派付。股息登记日将为下列日期较早者(a)釐定计划股东根据计划享有权利的登记日期(「计划登记日」)及(b)2020年6月1日。诚如双方于日期为2019年11月27日之联合公告(「该联合公告」)所拟定,计划登记日将在本公司与中粮集团(香港)有限公司(「要约方」)将予刊发计划文件中载列。按此,进一步中期股息将于股息登记日起计一个月内派付予股东。进一步中期股息并不以建议获股东接纳为条件。除另有指定者外,该联合公告所界定词汇与本公告所用者具有相同涵义。

于该联合公告中载明,作为建议的条件,本公司于公告日期至生效日期期间不得向股东宣派、作出或派付任何股息或其他分派,惟事先取得要约方书面同意除外。由于宣派进一步中期股息取代截至2019年12月31日止年度的末期股息以及进一步中期股息的金额与本公司先前作出的正常股息派付一致,故要约方已同意进一步中期股息的宣派及派付。

税项事宜

于2009年4月22日,中国国家税务总局(「国家税务总局」)发出《关于境外注册中资控股企业依据实际管理机构标准认定为居民企业有关问题的通知》(「《通知》」),其于2008年1月1日正式执行。于2013年,本公司收到国家税务总局批覆,确认本公司(i)被认定为中国居民企业,及(ii)自2013年1月1日起适用企业所得税相关税收政策。根据《通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企业所得税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实施条例》」)的规定,本公司需要在向非居民企业股东派发进一步中期股息时,根据中国法律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以本公司为扣缴义务人。

根据(i)《通知》、(ii)《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及(iii)国家税务总局批覆,本公司向非居民企业股东派发进一步中期股息时,有义务代扣代缴10%的企业所得税。对于在股息登记日名列本公司成员登记册的所有以非个人名义登记的股东(包括香港中央结算(代理人)有限公司,其他企业代理人或受托人如证券公司、银行等,或其他组织及团体皆被视为非居民企业股东),本公司将扣除10%的企业所得税后派发进一步中期股息;对于在股息登记日名列本公司成员登记册的所有自然人股东,本公司将不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任何名列本公司成员登记册上的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或者依照外国(或地区)法律成立但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的居民企业(如《企业所得税法》中所定义),如不希望本公司代扣代缴上述10%的企业所得税,请于股息登记日前最后一个营业日下午四时三十分之前向卓佳广进有限公司递交其主管税务机关所出具以证明本公司毋须就其所享有之股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之文件。

请投资者认真阅读上述内容。如需更改股东身份,请向代理人或受托人查询相关手续。本公司将严格根据法律及有关政府部门的要求并依照股息登记日的本公司成员登记册代扣代缴非居民企业股东的企业所得税。对于任何因股东身份未能及时确定或确定不准而提出的任何要求或对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的争议,本公司将不承担责任及不予受理。

暂停股份过户登记

有关进一步中期股息的进一步详情,包括为釐定享有进一步中期股息的权利而暂停股份过户登记以及股息登记日将由本公司另行公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