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交易及结算所有限公司及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对本公布之内容概不负责,对其准确性或完整性亦不发表任何声明,并明确表示,概不对因本公布全部或任何部分内容而产生或因倚赖该等内容而引致之任何损失承担任何责任。 中国金融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于香港注册成立之有限公司)(股份代号:605)须予披露交易提供财务资助提供财务资助 董事会欣然宣布,于二零二四年七月十二日,成都惠信小贷(作为贷款人)与客户BY(作为借款人)订立贷款协议D,据此,成都惠信小贷同意向借款人授出本金金额为人民币2000000元之贷款,期限为一个月。 于订立贷款协议D前,成都惠信小贷(作为贷款人)已与借款人订立贷款协议C,向借款人授出本金金额为人民币6500000元之有抵押贷款。贷款协议C之详情已于公司早前日期为二零二四年四月二十三日的公布中披露。 提取贷款D后,成都惠信小贷已向借款人授出两笔合共人民币8500000元的有抵押贷款。 上市规则之涵义 由于按上市规则第14.07条计算向借款人所授出贷款C及贷款D之适用百分比率合 共超过5%但低于25%,根据上市规则第14章,授出贷款C及贷款D合共构成本公司之须予披露交易及须遵守通知及公布规定。 1提供贷款D 董事会欣然宣布,于二零二四年七月十二日,成都惠信小贷(作为贷款人)与客户BY(作为借款人)订立贷款协议D,据此,成都惠信小贷同意向借款人授出本金金额为人民币2000000元之贷款,期限为一个月。 下文概述贷款协议D之主要条款。 贷款协议D 协议日期:二零二四年七月十二日 贷款人:成都惠信小贷 借款人 : 客户BY 本金:人民币2000000元 利率:每年24厘 年期:自提款日期起计1个月 抵押品 : (i) 就同为贷款协议C的三项抵押品,分别位于成都市高新区及成华区之两项商业物业及武侯区之 一项住宅物业作出之第二法定押记按揭,成都独立物业估值师已进行估值,于二零二四年一月二十九日之合共市场价值约为人民币14380000元 (ii) 担保人以成都惠信小贷为受益人签立之个人担保,据此,担保人将担保借款人于贷款协议D项下之还款义务 还款:借款人将于到期时偿还本金及利息。 2贷款协议C 贷款协议C之详情已于公司早前日期为二零二四年四月二十三日的公布中披露。 有关贷款D所涉及信贷风险之资料 贷款C及贷款D以相同的两项商业物业及一项住宅物业作抵押。基于独立估值师所厘定贷款之按揭物业之价值,借款人就贷款C的未偿还本金金额及贷款D的本金金额所提供抵押品属充足。 就贷款D之垫款亦基于本公司参考(i)借款人所提供抵押品位于成都黄金地段;(ii)借 款人为旧有客户及资产净值雄厚,足以证明其还款能力;及(iii)贷款D相对短期的性质后所作之信贷评估而作出。考虑到上文所披露在评估相关垫款之风险时涉及之因素后,本公司认为向借款人垫款所涉及风险属可控范围之内。 有关借款人及担保人之资料 客户BY为一间于中国成立之有限公司,其主要业务为电力工程施工及为成都惠信小贷之旧有客户,且截至本公布日期并无违约记录。担保人为中国个别人士及借款人之最终实益拥有人。据董事经作出一切合理查询后所深知、全悉及确信,借款人、其最终实益拥有人及担保人均为独立第三方且与本集团概无关连。 有关本集团及贷款人之资料本公司为一间投资控股公司。本集团主要在香港及中国从事提供金融服务。成都惠信小贷(作为贷款D之贷款人)为本公司控制之非全资附属公司。 3订立贷款协议D之理由 考虑到本集团之主要业务活动,向借款人授出贷款D乃于本集团日常及一般业务过程中进行。 贷款协议D之条款(包括适用利率)乃经成都惠信小贷与借款人于考虑类似性质交易 的现行市场条款及惯例后经公平磋商厘定。董事认为,授出贷款D乃本集团提供之财务资助(定义见上市规则)。董事认为,贷款协议D之条款乃根据本集团之信贷政策按正常商业条款订立。考虑到借款人之财务背景令人满意,加上预期利息收入会带来稳定收益及现金流量,董事认为,贷款协议D之条款属公平合理,且订立新贷款协议符合本公司及其股东之整体利益。 上市规则之涵义 由于按上市规则第14.07条计算向借款人所授出贷款C及贷款D之适用百分比率合共 超过5%但低于25%,根据上市规则第14章,授出贷款C及贷款D合共构成本公司之须予披露交易及须遵守通知及公布规定。 释义 于本公布内,下列词汇具有以下涵义: 「董事会」指董事会 「借款人」 指 客户BY 「成都惠信小贷」指成都市武侯惠信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一间于中国成立的中外合资企业,其主营业务为向成都的个人及中小型企业提供贷款 4「本公司」指中国金融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一间于香港注册成立之 有限公司,其股份于联交所主板上市「客户BY」 指 四川华宇电力有限公司,一间于中国成立之有限公司,其主要业务为电力工程施工并由李媛霞女士为最终实益拥有100%权益且为商人及属独立第三方之个人 「董事」指本公司董事 「本集团」指本公司及其附属公司 「担保人」指李媛霞女士,为独立第三方之个别人士及借款人之最终实益拥有人 「香港」指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 「独立第三方」指独立于本公司及其关连人士(定义见上市规则)之人士 「上市规则」指联交所证券上市规则 「中国」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就本公布而言,不包括香港、中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 「股份」指本公司股本中之股份 「股东」指股份持有人 「联交所」指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 5「贷款C」 指 根据贷款协议C向借款人授出金额为人民币6500000 元之第一法定押记按揭贷款 「贷款协议C」 指 成都惠信小贷与借款人就贷款C于二零二四年四月二十三日订立之贷款协议 「贷款D」 指 根据贷款协议D向借款人授出金额为人民币2000000 元之第二法定押记按揭贷款 「贷款协议D」 指 成都惠信小贷与借款人就贷款D于二零二四年七月十二日订立之贷款协议承董事会命中国金融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公司秘书钟展强香港,二零二四年七月十二日于本公布日期,本公司董事如下: 执行董事: 张 民先生(行政总裁) 非执行董事: 陶 春先生 独立非执行董事: 李伯乐先生 张 堃先生陈进强先生李嘉伟先生詹莉莉女士 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