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供财务资助 董事会欣然宣布,于二零二四年七月十日,城开小额贷款(作为贷款人)与客户DN(作为借款人)订立贷款协议B,据此,城开小额贷款同意向借款人授出本金金额为人民币9200000元之贷款,期限为六个月。 于订立贷款协议B前,城开小额贷款与客户DL及客户DM订立贷款协议A,据此,城开小额贷款同意向客户DL及客户DM授出本金金额为人民币800000元之贷款A,期限为一年。 提取贷款B后,城开小额贷款已向客户DL、客户DM及客户DN授出两笔合共为人民币10000000元的有抵押贷款。 上市规则之涵义
由于客户DL、客户DM及和客户DN各自互有关联(有关彼等关系的详情载列于本公布「有关借款人及担保人之资料」一节),故共同授出贷款A及贷款B须根据上市规则第14.22条合并计算。 由于按上市规则第14.07条计算向客户DL、客户DM和客户DN合共授出贷款A及贷款B之适用百分比率合共超过5%但低于25%,根据上市规则第14章,合共授出贷款A及贷款B构成本公司之须予披露交易及须遵守通知及公布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