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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上市规则第13.18条作出之公告

2019-06-26 00:00:00

本公告乃根据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上市规则」)第13.18条而作出。

深圳控股有限公司(「本公司」)董事会(「董事会」)宣佈,于二零一九年六月二十六日,本公司(作为借款人)接纳有关由一家银行(作为贷款人)提供最高达人民币1,000,000,000元的循环贷款融资(「融资」)的融资函件(「融资函件」),融资受贷款人按年检讨。

根据融资函件,本公司承诺促使(i)深业(集团)有限公司(「深业」)仍为本公司单一最大股东、持有本公司至少35%实益拥有权并保持对董事会的控制权;及(ii)中华人民共和国深圳市人民政府直接或间接持有深业至少51%实益拥有权。违反该等承诺将构成违约事件,当违约事件出现,贷款人可以取消融资并宣布融资项下的任何未偿还金额即时到期应付。

于本公告日期,深业实益持有本公司已发行股本约61.86%(而与透过其全资附属公司所持权益一併计算,约62.71%),而中华人民共和国深圳市人民政府持有深业100%的权益。

本公司将遵守上市规则第13.21条,只要导致上市规则第13.18条项下之披露责任产生的情况继续存在,则于其中期及年度报告内载入适当披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