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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交易提供担保

2022-05-20 00:00:00

提供担保

于二零二二年五月二十日,中油燃气投资(集团的一间全资附属公司)与胜利股份订立备忘录,据此,中油燃气投资已同意向债权人1、债权人2、债权人3、债权人4、债权人5、债权人6、债权人7、债权人8及债权人9分别提供到期履行胜利股份的还款义务最高金额人民币75,000,000元、人民币50,000,000元、人民币100,000,000元、人民币50,000,000元、人民币80,000,000元、人民币100,000,000元、人民币100,000,000元、人民币100,000,000元及人民币30,000,000元的担保。

胜利股份外部银行借款的公司担保先前由山东胜利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胜利股份的前单一最大股东)提供。根据公司日期为二零二一年七月十五日、二零二一年八月十日及二零二一年十月十八日的公告,公司已收购胜利股份当时现有已发行股份的22.16%(包括收购由山东胜利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先前拥有的胜利股份已发行股份的6.99%),且公司自二零二一年十月起已成为胜利股份的单一最大股东。

由于胜利股份的单一最大股东变更,胜利股份外部银行借款的公司担保将由中油燃气投资提供以满足胜利股份在中国经营能源业务的资金需求并仅按一般商业条款提供。

上市规则涵义

根据上市规则第14.22条,联交所将合併一系列交易并将该等交易视为一项交易,前提是该等交易于12个月期间内完成或在其他方面有关联。

兹提述公司日期为二零二二年三月三十一日、二零二二年四月十二日及二零二二年四月二十九日的公告,内容有关中油燃气投资向胜利股份债权人提供担保。由于中油燃气投资就到期履行胜利股份的还款义务向其债权人提供担保构成一系列关联交易,提供担保须根据上市规则第14.22条与备忘录合併计算。

将日期为二零二二年三月三十一日、二零二二年四月十二日及二零二二年四月二十九日的公告所述提供担保与备忘录合併计算后,有关总担保金额的资产比率及代价比率(定义见上市规则第14.07条)分别为5.74%及62.44%。由于有关担保的总担保金额的最高适用百分比率(定义见上市规则第14.07条)超过25%但所有相关百分比例低于100%,提供担保构成公司的一项主要交易,并须遵守上市规则第14章项下的申报、公告、通函及股东批准规定。

一般资料

股东特别大会将召开及举行,以供股东考虑及酌情批准(其中包括)有关提供担保及其项下拟进行的交易的相关决议案。就董事所知、所悉及所信,于本公告日期,概无股东于提供担保中拥有与其他股东不同的重大权益。因此,概无股东须于股东特别大会上就有关提供担保之决议案放弃投票。

一份载有(其中包括)(i)提供担保及其项下拟进行之交易的进一步详情;(ii)召开股东特别大会的通告;及(iii)上市规则规定的其他资料之通函,由于需要额外时间准备及落实载于通函的相关资料,预期将于二零二二年六月三十日或之前寄发予股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