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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特别大会通告

2019-02-22 00:00:00

兹通告佳华百货控股有限公司(「本公司」)谨订于二零一九年三月十三日下午二时三十分假座中国深圳市宝安中心区新湖路2146号佳华名苑4楼举行股东特别大会(「大会」),以考虑并酌情通过(不论有否修订)以下决议案:

作为普通决议案

1.「动议

(a)谨此批准、确认及追认深圳市百佳华集团有限公司(一间于中国注册成立之公司)(作为业主)与深圳市百佳华百货有限公司(一间于中国注册成立之公司,为本公司之一间全资附属公司)(作为租户)订立日期为二零一九年二月十五日之租赁协议(「租赁协议I」),内容有关租赁松岗佳华商场(位于中国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松岗街道松明大道)(其注有「A」字样的副本已送呈大会并由大会主席签署以资识别)以及谨此批准其项下拟进行之交易;

(b)授权本公司任何一名董事(或倘须加盖本公司印鑑,则为任何两名董事或任何一名董事及本公司秘书)可于其就从事并签立(于需要时加盖本公司印鉴)使有关租赁协议I或其项下拟进行的所有交易生效或与之有关而言属必要、权宜或适宜之行动、事项、契约、文件及事宜,并同意该名董事认为符合本公司及其股东整体利益之有关变动、修订、豁免事项(包括与租赁协议I订明之条款并无重大差别之文件或其任何条款之任何变动、修订或豁免)。」

2.「动议

(a)谨此批准、确认及追认深圳市百佳华集团有限公司(一间于中国注册成立之公司)(作为业主)与深圳市百佳华百货有限公司(一间于中国注册成立之公司,为本公司之一间全资附属公司)(作为租户)订立日期为二零一九年二月十五日之租赁协议(「租赁协议II」),内容有关租赁龙华佳华商场(位于中国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龙华街道人民路)(其注有「B」字样的副本已送呈大会并由大会主席签署以资识别)以及谨此批准其项下拟进行之交易;

(b)授权本公司任何一名董事(或倘须加盖本公司印鑑,则为任何两名董事或任何一名董事及本公司秘书)可于其就从事并签立(于需要时加盖本公司印鉴)使有关租赁协议II或其项下拟进行的所有交易生效或与之有关而言属必要、权宜或适宜之行动、事项、契约、文件及事宜,并同意该名董事认为符合本公司及其股东整体利益之有关变动、修订、豁免事项(包括与租赁协议II订明之条款并无重大差别之文件或其任何条款之任何变动、修订或豁免)。」

3.「动议

(a)谨此批准、确认及追认深圳市佳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一间于中国注册成立之公司)(作为业主)与深圳市百佳华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一间于中国注册成立之公司,为本公司之一间全资附属公司)(作为租户)订立日期为二零一九年二月十五日之租赁协议(「租赁协议III」),内容有关租赁佳华领域广场的商业部份(位于中国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观澜街道观澜大道)(其注有「C」字样的副本已送呈大会并由大会主席签署以资识别)以及谨此批准其项下拟进行之交易;

(b)授权本公司任何一名董事(或倘须加盖本公司印鑑,则为任何两名董事或任何一名董事及本公司秘书)可于其就从事并签立(于需要时加盖本公司印鉴)使有关租赁协议III或其项下拟进行的所有交易生效或与之有关而言属必要、权宜或适宜之行动、事项、契约、文件及事宜,并同意该名董事认为符合本公司及其股东整体利益之有关变动、修订、豁免事项(包括与租赁协议III订明之条款并无重大差别之文件或其任何条款之任何变动、修订或豁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