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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订立长期租赁协议的主要交易及关连交易

2019-02-17 00:00:00

长期租赁协议

于二零一九年二月十五日(交易时段后),租户A及租户B与业主A及业主B(视乎情况而定)订立长期租赁协议(包括租赁协议I、租赁协议II及租赁协议III),年期由二零一九年三月一日至二零二七年二月二十八日止(包括首尾两日),以重续将于二零一九年二月二十八日到期的现有租赁协议,并租赁物业III以经营本集团第二家购物中心。

上市规则涵义

根据香港财务报告准则第16号,本集团作为承租人订立长期租赁协议须将代价总额约人民币224.7百万元的物业确认为使用权资产,因此,订立长期租赁协议及据此拟进行的交易将被视为本集团收购资产。由于被视为收购使用权资产的物业的若干适用百分比超过25%,惟均低于100%,故根据上市规则第14章,长期租赁协议及据此拟进行的交易构成本公司的主要交易,并须遵守上市规则第14章申报、公告及股东批准的规定。

据董事所深知、尽悉及确信,并已作出一切合理查询,于本公告日,本公司控股股东、执行董事及主席庄先生持有535,485,000股股份权益,占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数约51.61%,为本公司关连人士。由于业主A及业主B为庄先生及其配偶庄女士实益拥有的公司,故根据上市规则,业主A及业主B亦为本公司关连人士。因此,长期租赁协议及据此拟进行的交易亦构成本公司的关连交易,并须遵守上市规则第14A章申报、公告、通函及独立股东批准的规定。

独立董事委员会已成立,以就长期租赁协议条款向独立股东提供意见,域高融资已获委任为独立财务顾问,以就同一事项向独立董事委员会及独立股东提供意见。

本公司将召开及举行股东特别大会以供独立股东考虑及酌情批准长期租赁协议及据此拟进行的交易。由于庄先生及庄女士于业主A及业主B拥有权益,庄先生、庄女士及其各自的联繫人(包括庄先生与庄女士之子庄小雄先生、庄先生与庄女士之子庄小宝先生及庄先生与庄女士之女庄小云女士)将于股东特别大会上就批准长期租赁协议的决议案放弃投票。

一般资料

预期载有(其中包括)长期租赁协议条款的进一步资料、独立董事委员会函件、独立财务顾问的意见,连同就批准长期租赁协议召开股东特别大会的通告的通函,将尽快并无论如何不迟于二零一九年二月二十八日寄发予股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