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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建议修改可换股债券条件的关连交易

2020-01-15 00:00:00

绪言

于2017年11月30日,诚如本公司与世纪阳光日期为2017年9月1日的联合公告所公佈以及本公司日期为2017年10月27日的通函所详述,本公司向Ming Xin发行本金额为420,000,000港元的可换股债券。

于2020年1月15日(交易时段后),(i)本公司与Ming Xin分别通过必要决议案并协定可换股债券之若干条款须根据补充契据作出修订;及(ii)本公司签立补充契据,据此,本公司同意修订可换股债券之若干条款及条件。

于本公告日期,Ming Xin为本公司主要股东,并为本金额420,000,000港元的所有发行在外可换股债券的持有人。

上市规则的涵义

于本公告日期,Ming Xin为本公司主要股东并因此为本公司关连人士。Ming Xin为世纪阳光的间接全资附属公司。由于有关可换股债券之一项或多项适用百分比率(定义见上市规则)高于5%并低于25%,惟可换股债券之本金额超过10,000,000港元,交易须遵守上市规则第14A章项下之申报、公告及独立股东批准规定。

由于补充契据项下拟进行的修改条件涉及可换股债券之条款重大变动,根据上市规则第14A.35条之注释,本公司须遵守上市规则第14A章项下包括申报、公告及独立股东批准之所有其他适用条文规定。

一般事项

补充契据及其项下拟进行的修改条件须(其中包括)经独立股东于股东特别大会上批准。就此而言,在为批准修改条件而召开的股东特别大会上,Ming Xin将就有关决议案放弃投票。

本公司已委任嘉林资本为独立财务顾问,以就修改条件向独立董事委员会及独立股东提供意见。

预期一份载有(其中包括)(i)补充契据及其项下拟进行的修改条件以及延长特别授权之进一步详情;(ii)独立财务顾问致独立董事委员会之意见函件;(iii)载有独立董事委员会致独立股东之推荐建议之意见函件;及(iv)股东特别大会通告之通函将于2020年2月7日或之前寄发予股东。

除上文所披露者外及于本公告日期,据董事会在作出一切合理查询后所深知、全悉及确信,除Ming Xin外,概无其他股东于修改条件中拥有重大权益,并因此须于股东特别大会上就相关决议案放弃投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