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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认购泰和投资(中国)有限公司40%股权之利润保证

2019-05-15 00:00:00

本公告乃中国基建投资有限公司(「本公司」)根据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第13.09条以及香港法例第571章证券及期货条例第XIVA部而刊发。

兹提述本公司日期为二零一二年十一月二日之通函(「该通函」),内容有关认购泰和投资(中国)有限公司(「泰和投资」)40%股权。除另有订明外,本公告所用词汇与该通函所界定者具相同涵义。

根据泰和投资截至二零一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之经审核综合报表,泰和投资录得亏损,并因此将未能向其股东包括认购方(为本公司全资附属公司)派发股息。根据认购协议,担保人向认购方共同及各别承诺,于认购方仍为泰和投资之股东之期间内,认购方之回报(即本集团于泰和投资之股权之应收股息)每年将不会少于代价之12%。倘认购方之回报少于该门槛,担保人须按等额基准向认购方作出补偿(「回报承诺」),于各历年之五月十五日或之前以现金支付。截至二零一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之回报承诺将为港币36,000,000元(「2018年差额」)。

本公司董事会(「董事会」)谨此宣佈,于二零一九年五月十五日,担保人已履行其对回报承诺之责任向认购方作出2018年差额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