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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连交易-与关连人士订立有关发行人民币资产支持票据的承销协议

2019-10-17 00:00:00

兹提述本公司日期为二零一九年八月二日的公告及通函,及日期为二零一九年九月十六日的公告,内容有关更新发行债券类融资工具的授权。

与关连人士订立有关发行人民币资产支持票据的承销协议

董事会欣然宣佈,本公司计划在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注册发行人民币资产支持票据。本公司本次拟发行的人民币资产支持票据发行总金额不超过人民币11亿元,期限预计为6个月。于二零一九年十月十七日,本公司与华能贵诚、中国银行及招商证券订立承销协议,据此,招商证券有条件地同意按照承销协议约定履行余额包销义务。

上市规则之涵义

于本公告日期,招商证券为本公司控股股东招商局的附属公司,故其为本公司的关连人士。因此,根据上市规则第14A章,承销协议项下与招商证券拟进行之交易构成本公司的关连交易。

由于有关承销协议项下与招商证券拟进行之交易之最高适用百分比率高于0.1%但低于5%,承销协议项下与招商证券拟进行之交易须遵守上市规则第14A章项下申报及公告规定,惟获豁免遵守独立股东批准之规定。

概无董事于承销协议中拥有任何重大权益,故彼等毋须根据上市规则就相关董事会决议案放弃投票。然而,由于宋德星先生(为本公司的副董事长)以及粟健先生、熊贤良先生及江舰先生(均为本公司的非执行董事)同时任职于招商局,彼等已根据相关中国法律与法规就相关董事会决议案放弃投票。

承销协议项下拟进行之交易之完成须待载于承销协议的先决条件获达成或豁免(如适用)后方可作实。因此,承销协议的完成及发行人民币资产支持票据未必一定进行。股东及潜在投资者在买卖本公司之证券时,务请审慎行事。

一般资料

本公司将适时遵守上市规则就本次发行人民币资产支持票据作出进一步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