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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V CONCEPT HOLD 股东周年大会通告

2018-07-24 17:17:00

兹通告AV Concept Holdings Limited(「本公司」)谨订於二零一八年八月二十七日(星期一)上午十一时正於香港九龙湾宏照道39号企业广场三期6楼会议室举行股东周年大会,以考虑并酌情处理下列普通事项:

1. 省览并考虑本集团截至二零一八年三月三十一日止年度之经审核综合财务报表、董事会报告及核数师报告;

2. 宣派截至二零一八年三月三十一日止年度之末期股息每股2.00港仙;

3. 各自作为一项独立决议案,重选退任董事并授权董事会厘定董事之薪酬;及

4. 续聘安永会计师事务所为本公司核数师并授权董事会厘定其酬金;

及,作为特别事项,考虑并酌情以普通决议案方式通过下列决议案:

普通决议案

5. 「动议:

(a) 在下文(c)段规限下,谨此一般及无条件批准本公司董事(「董事」)於有关期间(定义见下文(d)段)内行使本公司一切权力,根据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及所有其他适用法例配发、发行及处置本公司股本中之未发行股份(「股份」),并作出或授出可能须行使该等权力之要约、协议及购股权(包括附带权利可认购或兑换股份之认股权证、债券、票据及其他证券);

(b) 上文(a)段之批准将授权董事於有关期间内作出或授出将会或可能须於有关期间结束後行使该等权力之要约、协议及购股权(包括附带权利可认购或兑换股份之认股权证、债券、票据及其他证券);

(c) 董事根据上文(a)段之批准配发及发行,或有条件或无条件同意配发及发行(不论根据购股权或其他方式)之股份总数,除根据下述各项外:

(i) 供股(定义见下文(d)段);

(ii) 行使根据本公司不时采纳之任何当时之购股权计划或类似安排授出之购股权;

(iii) 根据不时生效之本公司组织章程细则(「章程细则」)及其他相关规例配发及发行股份以代替全部或部分股份股息之任何以股代息计划或类似安排;

(iv) 根据本公司任何认股权证或任何可兑换成股份之证券之条款行使认购或兑换权而发行任何股份,

不得超过下列两项之总和:

(aa) 本决议案通过当日已发行股份数目之20%;及

(bb) (倘董事获本公司股东以另一项普通决议案授权)本公司於本决议案通过後购买之股份数目(最多相等於本决议案通过当日已发行股份数目之10%),

而上述批准亦须以此为限;及

(d) 倘於本决议案通过後,本公司进行股份合并或拆细,则在上文(c)段所载限制规限下之股份数目应予调整,致使於紧接上述合并或拆细前及紧随其後,在上文(c)段所载限制规限下之股份数目占当时已发行股份总数之百分比均相同;及

(e) 就本决议案而言:

「有关期间」指本决议案通过当日直至以下时间(以最早者为准)之期间:

(i) 本公司下届股东周年大会结束时;

(ii) 章程细则或开曼群岛任何适用法律规定本公司须举行下届股东周年大会之期限届满时;或

(iii) 本公司股东於股东大会上以普通决议案撤回或修订根据本决议案授出之授权当日。

「供股」指於董事指定之期间内,向於指定记录日期名列本公司股东名册之股份或任何类别股份持有人,按彼等於当日持有该等股份之比例提呈发售股份或提呈发售或发行认股权证、购股权或其他附带权利可认购股份之证券(惟董事可就零碎配额,或於考虑到香港境外任何司法权区之法律或香港境外任何认可监管机构或任何证券交易所之规定下任何限制或责任,或於考虑到确定是否存在任何有关限制或责任或其程度时可能产生之开支或延误,作出彼等认为必要或适宜之豁除或其他安排)。」

6. 「动议:

(a) 在下文(b)段规限下,谨此一般及无条件批准本公司董事(「董事」)於有关期间(定义见下文(c)段)内行使本公司一切权力,於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联交所」)或本公司股本中之股份(「股份」)可能於其上市而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证监会」)及联交所就此认可之任何其他证券交易所,根据证监会及联交所之规则及规例、开曼群岛一九六一年法例第3部第22章公司法(经综合及修订)及所有其他适用法律(经不时修订)购买股份;

(b) 本公司根据上文(a)段之批准可於有关期间内购买之股份总数不得超过本决议案通过当日已发行股份总数之10%,而上述批准亦以此为限;

(c) 倘於本决议案通过後,本公司进行股份合并或拆细,则在上文(b)段所载限制规限下之股份数目应予调整,致使於紧接上述合并或拆细前及紧随其後,在上文(b)段所载限制规限下之股份数目占当时已发行股份总数之百分比均相同;及

(d) 就本决议案而言,「有关期间」指本决议案通过当日直至以下时间(以最早者为准)之期间:

(i) 本公司下届股东周年大会结束时;

(ii) 本公司之组织章程细则、公司法或开曼群岛任何其他适用法律规定本公司须举行下届股东周年大会之期限届满时;或

(iii) 本公司股东於股东大会上以普通决议案撤回或修订根据本决议案授出之授权当日。」

7. 「动议待上文第5及第6项决议案通过後,谨此扩大根据上文第5项决议案向本公司董事授出之一般授权,於本公司董事依据或按照该授权可予配发、发行或处置或有条件或无条件同意配发、发行或处置之本公司股份总数,加入相当於本公司依据或按照根据上文第6项决议案授出之授权购回之本公司股份总数之数额。」

附注:

1. 凡有权出席以上通告所召开之大会并於会上投票之股东,均有权委派一名或以上受委代表代其出席及投票。受委代表毋须为本公司股东。倘委任多於一名受委代表,则须指明各受委代表所代表之股份数目。

2. 代表委任表格须按其印备之指示正式填妥及签署,连同签署表格之授权书或其他授权文件(如有),或由公证人签署证明之授权书或授权文件副本,最迟须於大会或续会举行时间四十八小时前交回本公司之香港股份过户登记分处卓佳登捷时有限公司之办事处(地址为香港皇后大道东183号合和中心22楼),方为有效。

3. 填妥及交回代表委任表格後,股东仍可亲身出席股东周年大会或任何续会,并於会上投票。

4. 为厘定有权出席股东周年大会并於会上投票之股东身份,本公司将於二零一八年八月二十二日(星期三)至二零一八年八月二十七日(星期一)(首尾两天包括在内)暂停办理股份过户登记手续,期间将不会登记任何股份过户。所有股份过户文件连同有关股票,须於二零一八年八月二十一日(星期二)下午四时三十分前,交往本公司之香港股份过户登记分处卓佳登捷时有限公司,地址为香港皇后大道东183号合和中心22楼。

5. 为厘定股东享有拟派末期股息之资格,本公司将於二零一八年九月三日(星期一)至二零一八年九月四日(星期二)(首尾两天包括在内)暂停办理股份过户登记手续,期间将不会登记任何股份过户。所有股份过户文件连同有关股票,须於二零一八年八月三十一日(星期五)下午四时三十分前,交往本公司之香港股份过户登记分处卓佳登捷时有限公司,地址为香港皇后大道东183号合和中心22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