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梦东方须予披露之交易-成功竞投於中国嘉兴之一幅土地之土地使用权

2017-11-02 22:44:00

董事会欣然宣布,买方(本公司之间接全资附属公司)已於2017年11月2日经挂牌出售程序成功竞投目标土地之土地使用权,代价为约人民币225.5百万元(相当於约265.8百万港元)。

由於有关收购事项之1个或多个适用百分比率超过5%及全部适用百分比率均低於25%,故根据上市规则第14章,收购事项为须予披露之交易,须遵守通知及公告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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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会欣然宣布,买方(本公司之间接全资附属公司)已於2017年11月2日经挂牌出售程序成功竞投目标土地之土地使用权,代价为约人民币225.5百万元(相当於约265.8百万港元)。

完成挂牌出售程序後,买方、嘉善国土资源局及嘉善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於2017年11月2日签订成交确认书。据此(其中包括)买方应於2017年11月16日前与嘉善国土资源局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目标土地之细节

目标土地详情如下:

位置: 浙江省嘉兴市嘉善县大云镇缪家村

土地面积: 242,511.9平方米

土地使用权性质: 批发零售、住宿餐饮、商务金融、旅游用地(风景名胜设施用地)

容积率: 0.62

出让年限: 40年

代价

代价约为人民币225.5百万元(相等於约港币265.8百万元),乃根据买方在挂牌出售程序中所作出的投标价而厘定,而该等价格则依据(i)目标土地所在地区的现行物业市场状况;及(ii)目标地的发展潜力而厘定。

代价已经╱应以下列方式支付:

(i) 人民币87.3百万元(相当於约港币102.9百万元)已於较早前支付作为参与挂牌出售程序之竞买保证金将被转为收购事项之履约保证金及订金;

(ii) 人民币25.5百万元(相等於约港币30.1百万元)需於2017年12月4日或之前支付;及

(iii) 人民币112.7百万元(相当於约港币132.8百万元)需於2018年1月2日或之前支付。

有关本集团及成交确认书各订约方之资料

本集团

本公司为一间於百慕达注册成立之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并於联交所主板上市。本集团之主要业务包括文化旅游及地产开发及租赁及其他业务。

买方

买方为一间於中国注册成立之公司,并为本公司之间接全资附属公司。其主要於中国浙江省嘉兴市从事开发及经营文化旅游业务。

嘉善国土资源局

嘉善国土资源局为目标土地之出让方,其为负责中国浙江省嘉兴市嘉善县土地资源管理之政府机关。

董事就作出一切合理查询後深知、所悉及确信,嘉善国土资源局为独立於本公司及其关连人士之第三方。

嘉善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嘉善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乃为嘉善国土资源局任命进行挂牌出售程序的代理。

进行收购事项之理由及裨益

目标土地位於本集团於嘉善县之另一幅土地旁,拟用於发展度假区服务式公寓,休闲或娱乐设施及酒店。董事相信,收购事项对本集团於嘉善县之物业发展将产生协同效应。此外,收购事项亦能增加本集团的土地储备,并可进一步发展本集团之文化旅游业务以及物业发展业务。

董事相信,收购事项之条款(包括代价)属公平合理,并符合本公司及其股东的整体利益。

上市规则之涵义

由於有关收购事项之1个或多个适用百分比率超过5%及全部适用百分比率均低於25%,故根据上市规则第14章,收购事项为须予披露之交易,须遵守通知及公告规定。

释义

在本公告中,除文义另有所指外,下列词汇於本公告内具有以下涵义:

「收购事项」指诚如本公告所载,买方经挂牌出售程序收购目标土地

「董事会」指董事会

「本公司」指梦东方集团有限公司,於百慕达注册成立之有限责任公司,其已发行股份於联交所主板上市(股份代号:593)

「代价」指收购事项之代价

「董事」指本公司董事

「本集团」指本公司及其附属公司

「港元」指香港之法定货币港元

「香港」指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

「嘉善国土资源局」指嘉善县国土资源局

「嘉善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指嘉善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挂牌出售程序」指嘉善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为嘉善国土资源局出售目标土地之土地使用权进行之挂牌出售程序

「上市规则」指联交所证券上市规则

「百分比率」指具有「上市规则」第14.07条所赋予之涵义

「买方」指梦东方(嘉兴)文化投资有限公司,於中国成立之有限责任公司,并为本公司之间接全资附属公司

「人民币」指中国之法定货币人民币

「股东」指本公司股份持有人

「联交所」指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

「目标土地」指中国浙江省嘉兴市嘉善县大云镇缪家村2016-39号地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