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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非执行董事辞任;及 (2)委任非执行董事

2021-03-29 00:00:00

本公告乃根据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联交所」)证券上市规则(「上市规则」)第13.51(2)条而作出。

非执行董事辞任

建中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本公司」,连同其附属公司,「本集团」)董事(「董事」)会(「董事会」)谨此宣佈,曾国华先生(「曾先生」)因其他事务已提呈辞任非执行董事,自二零二一年三月三十日起生效。

曾先生已确认,彼与董事会概无意见分歧,亦无有关其辞任的其他事宜须提请本公司股东(「股东」)或联交所垂注。

董事会谨藉此机会对曾先生于其服务任期内对本公司作出的宝贵贡献表示感激及谢意。

委任非执行董事

董事会欣然宣佈,自二零二一年三月三十日起,王伟先生获委任为非执行董事。王先生,55岁,自二零二一年三月三十日起获委任为本公司非执行董事,负责为本集团的业务及营运提供战略意见。

王先生于一九八六年八月于中国安徽省铜陵财经专科学校(现称铜陵学院)毕业,于中国建筑业拥有逾20年经验。王先生于一九九二年七月加入安徽海螺水泥股份有限公司(一间股份于联交所主板上市的公司(股份代号:914)),于其附属公司担任副总经理及总经理等多个职务。自二零一八年二月及二零一九年七月起,王先生分别担任安徽海螺创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的总经理助理及副总经理,该公司于本公告日期为本公司的一名主要股东(定义见上市规则)。

本公司已与王先生订立服务协议,自二零二一年三月三十日起初步为期三年,其后将按月重续,惟任何一方可通过事先发出不少于三个月的书面通知随时终止本协议。王先生将任职直至本公司应届股东大会及符合资格膺选连任。其后,王先生应根据上市规则以及本公司的经修订及重列组织章程大纲及细则,至少每三年退任一次及符合资格膺选连任。王先生将不会就担任非执行董事收取任何董事袍金。

除上述所披露者外,王先生已确认,彼并无担任本公司其他职务,且于过去三年亦无担任任何其他上市公司的董事职务。王先生亦与本公司任何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主要股东或控股股东(定义均见上市规则)并无任何关係。

据董事会经作出一切合理查询后所知及所信,于本公告日期,王先生并无或并无被视作于本公司或其任何相联法团的任何股份、相关股份或债券中拥有香港法例第571章证券及期货条例第XV部所界定的任何权益。

除上述所披露者外,概无其他有关委任王先生为非执行董事的事宜须提呈股东垂注,亦无本公司根据上市规则第13.51(2)(h)至(v)条就委任王先生须予披露的任何资料。

董事会谨此对王先生加入董事会表示热烈欢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