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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辰实业海外监管公告 - 2017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2018-06-20 18:18:00

本公告乃根据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第13.10B条之披露要求而作出。

以下刊载北京北辰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本公司」)将於二零一八年六月二十一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若干报章刊发(如适用)及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页(www.sse.com.cn)(股票代码:601588)刊载的公告。以下公告亦刊载於本公司网页(www.beijingns.com.cn)。

证券代码:601588 证券简称:北辰实业 公告编号:临 2018-034

债券代码:122348 债券简称:14 北辰 01

债券代码:122351 债券简称:14 北辰 02

债券代码:135403 债券简称:16 北辰 01

北京北辰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每股分配比例

扣税前 A 股每股现金红利:人民币 0.110 元

扣税后 A 股每股现金红利:自然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在公司派发现金红利时暂不扣缴所得税,待实际转让股票时根据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实际每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110 元;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实际每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099 元;香港市场投资者(沪股通)股东实际每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099 元。

.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 股权登记日 最后交易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A股 2018/6/27 - 018/6/28 2018/6/28

.差异化分红送转: 否

一、 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北京北辰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2017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经公司 2018 年 5 月 28 日的 2017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2017 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刊登于 2018 年 5 月 29 日的《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证券时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和本公司网站(www.beijingns.com.cn)。

二、 分配方案

1. 发放年度:2017 年年度

2. 分派对象:

截至股权登记日(2018 年 6 月 27 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登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 A 股股东。

3. 分配方案:

本次利润分配以方案实施前的公司总股本 3,367,020,000 股为基数,每股派发现金红利 0.110 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红利 370,372,200 元。其中公司 H 股股息另行派发。

三、 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 股权登记日 最后交易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A股 2018/6/27 - 018/6/28 2018/6/28

四、 分配实施办法

1. 实施办法

(1)本公司除自行发放对象外,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红利委托中登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2)本公司 H 股股东的现金红利派发不适用本公告。

2. 自行发放对象

本公司控股股东北京北辰实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现金红利由公司直接发放。

3. 扣税说明

(1)对于持有本公司 A 股的自然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 号)、《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 号)有关规定,在公司派发现金红利时暂不扣缴所得税,待实际转让股票时根据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人民币 0.110 元/股。

根据相关规定,自然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在股权登记日后转让股票时,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实际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登上海分公司,中登上海分公司于次月 5 个工作日内划付至本公司, 本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实际税负为: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内(含 1 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 20%;持股期限在 1个月以上至 1 年(含 1 年)的,其股息红利所得按 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 10%;持股期限超过 1 年的,其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2)对于持有本公司 A 股的居民企业股东(含机构投资者),其现金红利所得税自行缴纳,实际派发现金红利税前为人民币 0.110 元/股。

(3)对于持有本公司 A 股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公司根据国家有关税法规定,公司按 10%的税率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扣税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099 元/股。该类股东如能在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的 10 个工作日内向公司提供有关合法证明文件,如:①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等中国政府部门批准其设立的证明文件;②提供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按中国法律注册成立的相关证明文件(如工商管理执照等)。由本公司及有关部门核准确认该股东属于居民企业股东后,则安排不代扣代缴 10%的企业所得税,并由本公司向相应股东补发相应现金红利人民币 0.011 元/股;如该类股东未能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供证明文件,则本公司将按照 10%税率代扣代缴 QFII 股东的所得税。

(4)对于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通过沪港通投资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本公司 A 股(以下简称“沪股通”),其股息红利将由本公司通过中登上海分公司向股票名义持有人账户以人民币派发。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 号)的相关规定,本公司按照 10%的税率代扣所得税,并向其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扣缴申报,扣税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099 元/股。对于香港投资者中属于其他国家税收居民且其所在国与中国签订的税收协定规定股息红利所得税率低于 10%的,企业或个人可以自行或委托代扣代缴义务人,向上市公司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申请,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应按已征税款和根据税收协定税率计算的应纳税款的差额予以退税。沪股通投资者股权登记日、现金红利发放日等利润分配时间安排与本公司 A 股股东一致。

(5)对于内地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通过沪港通、深港通投资香港联交所上市的本公司 H 股(以下简称“港股通”),其股息红利将由本公司通过中登上海分公司、中登深圳分公司按股票名义持有人账户以人民币派发。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 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深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27 号)的相关规定,内地个人投资者通过沪港通、深港通投资香港联交所上市 H 股取得的股息红利,本公司按照 20%的税率代扣个人所得税。内地证券投资基金通过沪港通、深港通投资香港联交所上市股票取得的股息红利,按照规定计征个人所得税。本公司对内地企业投资者不代扣股息红利所得税款,应纳税款由企业自行申报缴纳。港股通投资者股权登记日、现金红利发放日等利润分配时间安排与本公司 H 股股东一致。

五、 有关咨询办法

联系部门:本公司董事会秘书处

联系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北辰东路 8 号汇欣大厦 A 座 12 层

联系电话:010-64991277

特此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