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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螺创业二零一八年股东周年大会通知

2018-04-20 17:00:00

兹通知中国海螺创业控股有限公司China Conch Venture Holdings Limited(「本公司」)谨订於二零一八年六月二十七日(星期三)上午十时正於中国上海市青浦区诸光路1700号国家会展中心上海洲际酒店9号会议室举行二零一八年股东周年大会(「大会」),以处理以下事项:

1.省览本公司及其附属公司截至二零一七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的经审核合并财务报表、董事会报告及独立核数师报告。

2.宣派截至二零一七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的末期股息每股0.50港元。

3.重选本公司以下退任董事,各为一项独立决议案:

(a)纪勤应先生

(b)李剑先生

(c)刘志华先生

4.授权本公司董事会厘定董事酬金。

5.重聘毕马威会计师事务所为核数师,并授权本公司董事会厘定其酬金。

6.考虑并酌情通过下列决议案(无论有否修订)为普通决议案:

「动议

(a)在下文(b)段的规限下,兹授予董事一般及无条件授权,以於有关期间(定义见下文)内行使本公司一切权力,於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联交所」)或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证监会」)及联交所就此而认可而本公司股份可能在其上市之其他证券交易所,以及符合及按照一切适用法例及证监会及联交所或任何其他证券交易所不时修订的规则及规例之情况下,购回本身股份;

(b)根据上文第(a)段的批准於有关期间内购回或同意购回的本公司股份总数,不得超过於本决议案通过当日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数的10%,而根据第(a)段的批准亦须受此数额限制;及

(c)就本决议案而言,「有关期间」指由通过本决议案当日至下列最早者的期间:

(i)本公司下届股东周年大会结束时;

(ii)本公司股东於股东大会上通过普通决议案撤销或修订本决议案所给予的授权时;及

(iii)本公司组织章程细则或任何适用法例规定本公司须举行下届股东周年大会期限届满之日。」

7.考虑并酌情通过下列决议案(无论有否修订)为普通决议案:

「动议

(a)在下文(b)段的规限下,授予本公司董事(「董事」)一般及无条件授权於有关期间(定义见下文)内行使本公司一切权力配发、发行及处置本公司的未发行股份,以及作出和授出於有关期间内或之後将会或可能需要行使上述权力的要约、协议及购股权;

(b)於有关期间内根据上文(a)段之批准配发、发行或同意有条件或无条件配发、发行或处置的股份总数不得超过於本决议案通过当日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数的20%,而上述批准亦须受此数额限制,惟依据下述配发者除外:

(i)供股,即董事於指定期间向於指定记录日期名列股东名册的股东按彼等当时的持股比例提呈发售股份之建议(惟董事可就零碎股权或就香港或任何与本公司相关的地区的法律限制或责任或任何认可监管机构或证券交易所的规定,作出其认为必要或适宜的豁免或其他安排);

(ii)行使本公司不时采纳之购股权计划所涉购股权;

(iii)行使可转换为本公司股份的任何证券的条款赋予的转换权或行使可认购本公司股份的认股权;

(iv)依照本公司的组织章程细则实行的任何以股代息计划或类似安排,以配发和发行股份代替本公司股份的全部或部分股息;或

(v)本公司股东於股东大会上已经或将会授予的特定权力;及

(c)就本决议案而言,「有关期间」指由通过本决议案当日至下列最早者的期间:

(i)本公司下届股东周年大会结束时;

(ii)本公司股东於股东大会上通过普通决议案撤销或修订本决议案所给予的授权时;及

(iii)本公司组织章程细则或任何适用法例规定本公司须举行下届股东周年大会期限届满之日。」

8.考虑并酌情通过下列决议案(无论有否修订)为普通决议案:

「动议待召开本次大会之通知所载第6及7项决议案获通过後,扩大根据第7项决议案授予董事配发、发行及处置本公司未发行股份的一般授权,以加入本公司根据第6项决议案授出之授权而购回的本公司股份数目,惟该总数不得超过於本决议案通过当日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数的10%。」

附注:

(1)根据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上市规则」),股东周年大会上所有决议案将以投票方式表决(惟主席可决定容许纯粹有关程序或行政事宜的决议案以举手方式表决),投票结果将根据上市规则於香港交易及结算所有限公司网站及本公司网站刊载。

(2)凡有权出席上述大会及於会上投票的任何股东,均可委任一位或多位(持有两股或以上股份者)代表代其出席及投票。受委代表毋须为本公司股东。倘超过一名受委代表获委任,则委任书上须注明每位受委代表所代表的有关股份数目。

(3)如属股份联名持有人,则任何一名该等联名持有人可亲身或委派代表在会上就所持股份投票,犹如其为唯一有权投票的人士,惟倘超过一名联名持有人亲身或委派代表出席上述大会,则只有於股东名册排名首位的联名持有人方可亲身或委派代表投票。

(4)代表委任表格及经签署的授权书或其他授权文件(如有),或经公证人签署证明的授权书或授权文件的核证副本,须不迟於大会(即不迟於二零一八年六月二十五日(星期一)上午十时正)或其任何续会举行时间48小时前送抵本公司的香港证券登记分处香港中央证券登记有限公司,地址为香港湾仔皇后大道东183号合和中心17M楼,方为有效。交回代表委任表格并不排除本公司股东亲自出席大会及於会上投票,而在此情况下,代表委任表格将被视作已撤回。

(5)为厘定出席股东周年大会并於会上投票的股东资格,本公司将於二零一八年六月二十二日(星期五)至二零一八年六月二十七日(星期三)(包括首尾两天)期间暂停办理股份过户登记手续。为符合股东资格以出席大会并於会上投票,所有股份过户文件连同有关股票须於二零一八年六月二十一日(星期四)下午四时三十分前送抵本公司的香港证券登记分处香港中央证券登记有限公司(地址为香港湾仔皇后大道东183号合和中心17楼1712–1716舖),办理登记手续。

(6)本公司股份的除净日为二零一八年七月五日(星期四)。为厘定享有建议末期股息的权利,本公司将於二零一八年七月九日(星期一)至二零一八年七月十二日(星期四)(包括首尾两天)期间暂停办理股份过户登记手续。为符合资格收取建议末期股息,所有股份过户文件连同有关股票须於二零一八年七月六日(星期五)下午四时三十分前送抵本公司的香港证券登记分处香港中央证券登记有限公司(地址为香港湾仔皇后大道东183号合和中心17楼1712–1716舖),办理登记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