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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视作出售于附属公司之股权之须予披露交易1

2021-04-13 00:00:00

视作出售事项

于二零二一年四月十三日,本公司之间接非全资附属公司ImagiBrokerage与认购人订立认购协议,据此,待条件获达成后,认购人已同意认购及ImagiBrokerage已同意发行可换股债券,认购价为100,000,000港元。于可换股债券按每股换股股份1.80港元之转换价完成换股后,将发行合共55,555,555股换股股份,占ImagiBrokerage现有已发行股本约10.00%及ImagiBrokerage经发行换股股份扩大之已发行股本约9.09%。于可换股债券完成转换后,本公司于ImagiBrokerage集团之股权将由约90.01%减少至约81.83%及ImagiBrokerage集团仍将继续为本公司之非全资附属公司。

上市规则之涵义

由于有关视作出售事项之最高适用百分比率(定义见上市规则第14.07条)超过5%但均低于25%,故根据上市规则第14章,视作出售事项构成本公司之一项须予披露交易,因此须遵守上市规则之申报及公告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