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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视作出售目标公司之 须予披露交易

2020-11-12 00:00:00

视作出售事项

董事会宣佈,于二零二零年十一月十二日(交易时段后),目标公司(本公司拥有97.56%之间接附属公司)及认购人订立认购协议,据此,待条件获达成后,认购人已同意认购及目标公司已同意配发及发行认购股份,认购价为每股认购股份1.38港元。视作出售事项之代价59,340,000港元将由认购人于完成后以现金结算。于完成后,连同根据先前视作出售事项发行及配发之12,500,000股认购股份,认购人将合共持有55,500,000股目标公司股份,相当于目标公司经扩大股本约9.99%,而本公司将持有目标公司经扩大股本约90.01%。目标公司仍为本公司之间接非全资附属公司。

上市规则之涵义

由于有关视作出售事项之若干适用百分比率(定义见上市规则第14.07条),与于视作出售事项之12个月内进行之先前视作出售事项合併计算,超过5%但均低于25%,故根据上市规则第14章,视作出售事项构成本公司之一项须予披露交易,因此须遵守上市规则之申报及公告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