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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上市规则第13.18条作出之公告

2020-09-09 00:00:00

兹提述长城环亚控股有限公司 *(「本公司」)日期为二零一九年十月十一日根据上市规则第13.18条而作出关于贷款融资之公告(「该公告」),即由一间银行(作为贷款人)授予本公司(作为借款人)一笔本金总额上限为100,000,000港元(或按可供选择货币计值之等值金额)之非承诺性循环贷款。除本公告文义另有所指外,本公告所用词汇与该公告所界定者具有相同涵义。

本公司董事会宣佈,于二零二零年九月九日,本公司与该银行订立一项借贷合同的补充函件(「补充函件」)以(其中包括)将贷款融资期限延长至二零二一年十月十一日。除上述延长贷款融资外,借贷合同的所有其他条款及细则包括于该公告内披露有关长城国际及中国长城资产须特定履行的责任维持不变。

于本公告日期, Great Wall Pan Asia (BVI)实益拥有本公司 1,174,018,094股本公司股份。 Great Wall Pan Asia (BVI)由长城国际全资拥有,而长城国际则由中国长城资产全资拥有。因此,根据香港法例第571章证券及期货条例,中国长城资产及长城国际被视为于Great Wall Pan Asia (BVI)实益拥有之所有本公司股份(相当于本公司全部已发行股本约74.89%)中拥有权益。

根据上市规则第13.21条的规定,只要该等控股股东之特定履行责任持续存在,本公司即会于其后的中期及年度报告中为此披露关于贷款融资的适当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