兹提述本公司日期为二零一七年九月七日及二零一七年九月二十八日之公告以及本公司日期为二零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之通函(「通函」),内容有关出售事项。除另有界定外,本公告所用词汇与通函所界定者具相同涵义。
董事会欣然宣布,出售协议之所有先决条件已获达成,而完成已於二零一七年十月十一日落实。於完成後,出售集团已不再为本公司之附属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