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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董事的委任及未符合上市规则第3.10A条

2019-09-30 00:00:00

中国东方集团控股有限公司(「本公司」 )董事局(「董事局」 )谨此宣佈, Sanjay Sharma先生(「Sharma 先生」 )获委任为本公司的执行董事,由 2019 年 9 月 30 日起生效。

根据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上市规则」 )第 13.51(2)条的规定, Sharma先生的详细资料载列如下:

Sharma 先生, 47 岁, 现为安赛乐米塔尔的副总裁及安赛乐米塔尔中国及印度区的首席执行官。 Sharma 先生于 2001 年加入安赛乐米塔尔, 为第一批自早期参与组建安赛乐米塔尔在中国的营运的团队。 Sharma 先生曾在安赛乐米塔尔于中国的合资公司任职多个高管职位, 包括在 2013 年 3 月至 2015 年 9 月出任华菱安赛乐米塔尔汽车板有限公司的首席执行官、 在 2011 年 10 月至 2016 年 9 月出任湖南华菱钢铁股份有限公司(于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股票代码为 000932, 「华菱钢铁」 )的首席运营官以及在 2014 年 12 月至 2016 年 9 月出任华菱钢铁的董事。 在担任华菱钢铁职务之前, 其曾为安赛乐米塔尔企业部收购与合併部总经理。 Sharma 先生早期曾于麦肯锡公司及印度钢铁管理局(SAIL)工作。 Sharma 先生拥有法国欧洲工商管理学院的工商管理硕士之学位, 以及印度理工学院(IIT)的冶金工程(荣誉)学士学位, 其为哈佛商学院高级管理课程毕业生。

Sharma 先生已与本公司订立为期三年的服务合同,由 2019 年 9 月 30 日起开始直至下届的本公司股东週年大会为止,并须根据本公司组织章程所载的条款在该股东週年大会上轮席告退及重选。服务合同可由任何一方以书面方式发出不少于三个月的通知期终止。 Sharma 先生出任为本公司的执行董事将获享董事袍金每年港币 400,000 元,此乃参考本公司和其他香港上市公司的董事一般酬金范围,并在双方协商下达成的,委任条款已获本公司的提名委员会、薪酬委员会及董事局批准。

除上文所披露者外, 于本公告日期, (i)Sharma 先生概无拥有根据香港法例第 571 章证券及期货条例第 XV 部所指之本公司的任何股份或相关股份; (ii)Sharma 先生与本公司任何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主要股东或控股股东(定义见上市规则)概无任何关係;

(iii)Sharma 先生概无于本公司或其任何附属公司担任任何其他职位;及(iv)Sharma 先生于本公告日期前三年并无在其证券于香港或海外任何证券市场上市之公众上市公司中担任任何其他董事职务。

诚如 Sharma 先生所确认及儘董事局的所知, 除上文所披露者外, 并无有关委任 Sharma先生为执行董事之任何其他事宜须敦请本公司股东注意或须根据上市规则第 13.51(2)(h)至 13.51(2)(v)段条文的规定须予以披露。

董事局谨此欢迎 Sharma 先生加入董事局。

未符合独立非执行董事之最低人数规定

根据上市规则第 3.10A 条,上市发行人的独立非执行董事必须占其董事局成员人数至少三分之一。委任 Sharma 先生为本公司的执行董事后,董事局成员人数为十人,包括六名执行董事、一名非执行董事及三名独立非执行董事。 因此, 本公司的独立非执行董事人数低于上市规则第 3.10A 条规定须占董事局成员三分之一的要求。本公司现正于切实可行情况下儘快物色合适人选填补空缺。 按照上市规则第 3.11 条之规定,有关委任须于 Sharma 先生之委任的生效日期起计三个月内作出。本公司将于适当时候另行作出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