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反馈

(1)本公司一间附属公司提供之若干担保;(2)成立独立调查委员会;(3)进一步延迟刊发二零二零年年度业绩;(4)延迟寄发二零二零年年报;(5)董事会会议进一步延迟;及(6)股份继续暂停买卖

2021-05-10 00:00:00

兹提述本公司日期为二零二一年三月三十日、二零二一年四月一日及二零二一年四月十六日之公告,内容有关(其中包括) 延迟刊发二零二零年经审核年度业绩及本公司股份于联交所暂停买卖(统称「该等公告」)。除本公告另有界定者外,本公告所用词汇与该等公告所界定者具有相同涵义。

本公司一间附属公司提供之若干担保(「该等担保」)

于编制本公司截至二零二零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之年度业绩(「二零二零年年度业绩」) 过程中,本公司获其核数师(「 核数师」) 告知本公司一间附属公司(即登封市向阳煤业有限公司(「 向阳」) ) 据称已向若干独立第三方提供若干担保,以支持与本公司若干关连人士(定义见上市规则)有关之借贷,而本公司董事会(「董事会」) 未获适当的告知:

(i) 向阳于二零一八年十一月向河南金丰煤业集团有限公司(「 金丰」) 就本金额人民币(「 人民币」) 25,000,000元之贷款(「 贷款A」) 提供担保,贷款A由金丰借自一名独立第三方。于向阳提供此担保时,金丰为本公司之附属公司及已由本集团于二零一九年十二月三十日出售。本公司认为金丰于二零二零年已逾期偿还贷款A。由于向阳为贷款A之担保人,向阳存款余额为人民币10,300,000元之银行账户已于中国被依法冻结。金丰现时由本公司主席包洪凯先生(「包先生」) 间接拥有。彼于关键时间亦为本公司之主要股东;

(ii) 向阳于二零一九年七月向金丰就本金额人民币5,000,000元之贷款(「贷款B」) 提供担保,贷款B由金丰借自中国一间小型贷款公司(为本集团之一名独立第三方)。本公司认为金丰已逾期偿还贷款B及贷款B之款项于二零二零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仍未全数结付;

(iii) 向阳于二零一九年向金丰就本金额人民币30,000,000元之贷款(「 贷款C」) 提供担保,贷款C由金丰借自一名独立第三方。本公司认为金丰已逾期偿还贷款C及贷款C之款项于二零二零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仍未全数结付;及

(iv) 向阳于二零一九年七月向包先生及其妻子自中国一间小型贷款公司(为本集团之一名独立第三方) 借入之本金额人民币5,000,000元之贷款(「贷款D」) 提供担保。本公司认为包先生及其妻子已逾期偿还贷款D及贷款D之款项于二零二零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仍未全数结付。

成立独立调查委员会

核数师已就可能无法于财务报表内确认负债或或然负债向本公司表示关切。董事会已成立一个包括本公司全体独立非执行董事之独立调查委员会(「调查委员会」),以调查核数师发现之事宜。调查委员会将委聘专业顾问,包括一名法证专家及一名法律顾问(如必要),以深入调查该等事宜及确保本集团截至二零二零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综合财务报表之准确性及公平性。

进一步延迟刊发二零二零年年度业绩

由于预期调查委员会及就此委任之专业顾问需要更多时间以执行及完成彼等之调查工作,并向核数师提供令人满意之框架以完成二零二零年年度业绩之审核工作。因此,本公司未能按日期为二零二一年四月十六日之公告所述,于二零二一年五月三十一日前公佈二零二零年年度业绩。本公司将尽最大努力协助调查委员会及相关专业顾问完成调查及附随审核工作。倘上述事宜出现重大进展,本公司将适时另行刊发公告。

董事会承认,延迟刊发二零二零年年度业绩将构成未遵守上市规则第13.49(1)、 13.49(2)及13.49(3)条。

董事会认为,于此阶段刊发本集团截至二零二零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之未经审核管理账目对本公司而言并不合适,因为其未必能准确反映本集团之财务表现及状况。

延迟寄发二零二零年年报

根据上市规则第13.46(1)(a)条,本公司须于二零二一年四月三十日或之前向股东寄发本公司截至二零二零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之年报(「二零二零年年报」)。由于进一步延迟刊发二零二零年年度业绩,寄发二零二零年年报将延迟。本公司将适时向其股东更新刊发二零二零年年报之进展及预期时间表。董事会承认,延迟寄发二零二零年年报将构成未遵守上市规则第13.46(1)(a)条。

董事会会议进一步延迟

鉴于进一步延迟刊发二零二零年年度业绩,有关审阅及批准(其中包括) 二零二零年年度业绩的董事会会议将进一步延迟。本公司将继续与核数师合作,以于可行情况下尽快完成审核工作,并将适时另发公告,以知会本公司股东有关董事会会议的日期。

股份继续暂停买卖

应本公司要求,本公司股份自二零二一年四月一日上午九时正起在联交所暂停买卖,并将继续暂停买卖直至另行通知为止。

股东及本公司潜在投资者于买卖本公司证券时应审慎行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