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召开股东特别大会之呈请

2020-11-04 00:00:00

南岸集团有限公司(「 本公司 」)董事会(「 董事会」)谨此宣佈,于二零二零年十月九日,本公司接获一名注册股东 (即 Global Allocation Fund) (「 要求人」)的日期为二零二零年十月八日之函件(「 该要求」),要求董事会举行本公司股东特别大会(「 股东特别大会」)以考虑及酌情通过决议案,以根据本公司的公司细则第 164(2)条及百慕达一九八一年公司法之相关条文将本公司清盘。

根据本公司之股东名册,于该要求日期,要求人为 101,339,084 股本公司股份(占本公司已发行股份之 10%)。根据本公司的公司细则第 58 条,任何于提请要求当日持有不少于本公司缴足股本(赋有权利在本公司股东大会投票)十分之一的股东,可随时向董事会或本公司秘书发出书面要求,要求董事会召开股东特别大会,以处理该要求所指明的事项,且须于提请该要求后 2 个月内举行。

经考虑该要求之资料及就该要求取得所需意见后,董事会通过召开股东特别大会及于该股东特别大会上提呈有关将本公司清盘之决议案予股东考虑,该股东特别大会将于二零二零年十二月四日举行。该股东特别大会通告连冋通函巳于二零二零年十一月四日寄发予股东。

董事会谨此通知本公司股东及投资者,持有本公司已发行股份之大约 25%之股东已经表示,彼等反对将本公司清盘。由于该反对,董事会预期该建议决议案不会获得所须的大多数通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