兹提述百信国际控股有限公司(「本公司」)日期为2019年9月30日之公佈(「该公佈」)。除文义另有所指外,本公佈所用词汇具有该公佈所载之相同涵义。
本公佈乃根据公司收购及合併守则(「收购守则」)规则3.7作出。
诚如该公佈所载,于2019年9月27日,罗申美企业顾问有限公司之马德民先生及黎頴麟先生(「接管人」)被委任为抵押股份之共同及个别接管人及经理人。据嘉宝所告知,嘉宝正在与Winwin International Strategic Investment Funds SPC(代表Win Win Stable No.1 Fund SP行事)(「承押人」)就偿付嘉宝结欠承押人之尚未偿还债务进行磋商。于本公佈日期,本公司并未获嘉宝或接管人告知可能会或不会涉及本公司控股股东变动之抵押股份拥有权之任何建议变动(「可能交易」)。
交易披露
就收购守则而言,要约期于该公佈日期(即2019年9月30日)开始。
本公司谨此提醒本公司联繫人(定义见收购守则,包括但不限于持有某一类别有关证券5%或以上之任何人士)根据收购守则规则22披露彼等于本公司任何有关证券(定义见收购守则规则22注释4)之交易。
股票经纪、银行及其他中介人之责任
根据收购守则规则3.8,收购守则规则22注释11之全文转载如下:
代客买卖有关证券的股票经纪、银行及其他人,都负有一般责任在他们能力所及的范围内,确保客户知悉规则22下要约人或受要约公司的联繫人及其他人应有的披露责任,及这些客户愿意履行这些责任。直接与投资者进行交易的自营买卖商及交易商应同样地在适当情况下,促请投资者注意有关规则。但假如在任何7日的期间内,代客进行的任何有关证券的交易的总值(扣除印花税和经纪佣金)少于100万元,这规定将不适用。
这项豁免不会改变主事人、联繫人及其他人士自发地披露本身的交易的责任,不论交易所涉及的总额为何。
对于执行人员就交易进行的查讯,中介人必须给予合作。因此,进行有关证券交易的人应该明白,股票经纪及其他中介人在与执行人员合作的过程中,将会向执行人员提供该等交易的有关资料,包括客户的身分。」
每月更新
本公司将密切监察相关事宜之进展,并将于适当时候根据上市规则及收购守则另行作出公佈。本公司将遵照收购守则规则3.7作出每月公佈,当中载列可能交易之进展,直至公佈根据收购守则规则3.5提出要约之确实意向或决定不进行要约为止。
警告:本公司股东及╱或潜在投资者务请注意,可能交易可能会或不会进行。由于并不确定可能交易是否将会进行,且即使可能交易获进行,并不确定可能交易是否将会导致控制权变动及导致收购守则规则26.1项下之全面要约,故本公司股东及潜在投资者于买卖股份时务请审慎行事。对应采取之行动有疑问之人士,应谘询其股票经纪、银行经理、律师或者其他专业顾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