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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长委任独立非执行董事之时限

2022-11-18 00:00:00

兹提述本公司日期为二零二二年八月十九日、二零二二年九月二十九日及二零二二年十月十日之公佈(「该等公佈」)。除文义另有所指外,本公佈所用词汇与该等公佈所界定者具有相同涵义。

上市规则第3.10A条规定,发行人所委任的独立非执行董事必须占董事会成员人数至少三分之一。诚如该等公佈所载,于二零二二年八月十九日变更董事后,本公司未能符合上市规则第3.10A条的规定。截至本公佈日期,董事会由十一名董事组成,包括三名独立非执行董事,少于董事会成员的三分之一,而本公司仍未能符合上市规则第3.10A条的规定。为遵守上市规则第3.10A条,本公司一直考虑就董事会组成作出可能变动,包括但不限于额外委任一名独立非执行董事或寻求使本公司一名现任董事辞职。

由于本公司需要额外时间物色合适人选,本公司已向联交所申请豁免严格遵守上市规则第3.10A条,并将遵守上市规则第3.10A条的时限延长至二零二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本集团将竭力于期内物色合适人选以委任为独立非执行董事及审核委员会成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