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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公佈:主要交易 – 进一步延迟寄发通函及获授严格遵守上市规则第14.41(A) 条之进一步豁免

2020-03-25 00:00:00

兹提述(i)丽新制衣、丽新发展、丰德丽及丽丰日期为二零二零年一月十九日之联合公佈(「一月公佈」),内容有关涉及授出期权之一名投资者认购一间附属公司16.68%股权之认购事项及提供担保;及(ii)丰德丽及丽丰日期为二零二零年二月七日之联合公佈(「二月公佈」),内容有关获授严格遵守上市规则第14.41(a)条之豁免。除另有所指外,本联合公佈所用词汇与一月公佈所界定者具有相同涵义。

诚如一月公佈所披露,丽新制衣、丰德丽及丽丰需要更多时间以编制及落实将载于其各自之通函的相关资料,包括估值报告及财务资料。因此,诚如二月公佈所披露,丰德丽及丽丰已向联交所申请豁免严格遵守上市规则第14.41(a)条之规定,而联交所亦已向丰德丽及丽丰授出有关豁免,惟丰德丽及丽丰须于二零二零年三月三十一日或之前寄发其各自之通函。

然而,由于需要更多时间以编制及落实将载入丽新制衣、丰德丽及丽丰之通函的相关资料(包括但不限于丽新文创之财务资料、未经审核备考财务资料及物业估值报告,其全部均预期可于二零二零年四月三十日前取得),故预期将进一步延迟寄发丰德丽及丽丰之通函,而丽新制衣之通函及股东大会通告之寄发日期将延迟至二零二零年四月三十日或之前。

鉴于上文所述,丰德丽及丽丰已申请进一步豁免严格遵守上市规则第14.41(a)条之规定,而联交所亦已向丰德丽及丽丰授出有关进一步豁免,惟条件是丰德丽及丽丰须于二零二零年四月三十日或之前寄发其各自之通函。

有关豁免仅适用于此事项,倘丰德丽及丽丰之情况有变,联交所或会撤回或更改有关豁免之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