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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收购守则第3.7条、上市规则第13.09(2)条及证券及期货条例第XIVA部项下内幕消息条文作出之公告

2020-09-21 00:00:00

本公告乃由山东墨龙石油机械股份有限公司(「本公司」)根据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颁佈的香港公司收购及合併守则(「收购守则」)规则3.7、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上市规则」)第13.09条及香港法例第571章证券及期货条例第XIVA部内幕消息条文(定义见上市规则)而作出。

兹提述本公司日期为2020年9月11日的公告,内容有关张恩荣先生与山东寿光金鑫投资发展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寿光金鑫」)就有关本公司股份之可能合作(「该公告」)。除文义另有所指外,本公告所用词汇与该公告所界定者具有相同涵义。

本公司于2020年9月11日接到张恩荣先生(一位持有235,617,000股本公司A股股份(代表本公司已发行股本总额约29.53%)之股东)的通知,张恩荣先生与寿光金鑫签署了一份意向协议(「意向协议」)。根据意向协议,张恩荣先生与寿光金鑫就双方合作事宜达成初步意向,包括但不限于表决权委托及协议收购股份等(「可能交易」)。

本公司理解可能交易仍处于探讨阶段,且并不确定可能交易将会进行或最终落实。就是否进行可能交易,概无订立任何具约束力之协议或其他承诺,及可能交易的细节及条款(包括涉及的本公司股份数量及比例)尚待敲定;并且可能交易(如落实)可能或可能不会导致本公司的控制权转移(定义见收购守则)。可能交易(如落实)尚需经适当国有资产主管机构批准,以及概不确定可能交易将会进行或最终落实。

已发行股份

于本公告日期,本公司的已发行股本总额为797,848,400股股份(包括256,126,400股H股股份及541,722,000股A股股份)。除已披露者外,本公司于本公告日期概无其他有关证券(定义见收购守则规则22注释4)。

寿光金鑫于本公司的权益

于本公告日期,寿光金鑫于本公司已发行股本中的任何股份并无持有权益。

股份买卖披露

就收购守则的目的,要约期(定义见收购守则)被视为已自该公告日期(即2020年9月11日)开始。

本公司谨此提醒寿光金鑫及本公司的联繫人(包括拥有或控制任何类别有关证券(定义见收购守则规则22注释4)5%或以上的人士)根据收购守则规则22的规定披露彼等买卖本公司任何有关证券的情况。

根据收购守则规则3.8,收购守则规则22注释11之全文转载如下:

股票经纪、银行及其他中介人的责任

代客买卖有关证券的股票经纪、银行及其他人,都负有一般责任在他们能力所及的范围内,确保客户知悉规则22下要约人或受要约公司的联繫人及其他人应有的披露责任,及这些客户愿意履行这些责任。直接与投资者进行交易的自营买卖商及交易商应同样地在适当情况下,促请投资者注意有关规则。但假如在任何7日的期间内,代客进行的任何有关证券的交易的总值(扣除印花税和经纪佣金)少于100万元,这规定将不适用。

这项豁免不会改变主事人、联繫人及其他人士自发地披露本身的交易的责任,不论交易所涉及的总额为何。

对于执行人员就交易进行的查讯,中介人必须给予合作。因此,进行有关证券交易的人应该明白,股票经纪及其他中介人在与执行人员合作的过程中,将会向执行人员提供该等交易的有关资料,包括客户的身份。」

每月更新资料

根据收购守则规则3.7,本公司将每月作出公告,列出可能交易之进程,直至作出确实有意根据收购守则规则3.5作出要约或决定不继续进行可能交易的公告为止。

本公司将于适当时候或按照上市规则及╱或收购守则(视乎情况而定)之规定另行作出公告。

警告:概不确定可能交易将会落实或最终完成,而张恩荣先生与寿光金鑫日后就可能交易进行的任何讨论可能或可能不会具有收购守则下的含义。本公司股东及潜在投资者在买卖本公司股份时务请审慎行事。任何人士如对应采取的行动有任何疑问,应咨询其股票经纪、银行经理、律师或其他专业顾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