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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公佈 - 延迟寄发计划文件

2019-04-01 00:00:00

兹提述:(i)汉能薄膜发电集团有限公司(「本公司」)所作出日期为二零一八年十一月一日、二零一八年十一月二日、二零一八年十一月六日、二零一八年十二月七日及二零一九年二月二十七日之公佈;(ii)本公司与汉能移动能源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要约人」)所作出日期为二零一九年二月二十六日之联合公佈(「联合公佈」);及(iii)要约人日期为二零一八年十月二十三日之新闻通告,内容有关(其中包括)要约人有关本公司股份之提议。本公佈所用词汇与联合公佈所界定者具有相同涵义。

寄发计划文件

根据收购守则规则8.2,计划文件一般须于联合公佈日期起计35天内(即于二零一九年四月二日或之前)寄出。

诚如联合公佈所述,提议及计划将须待条件获达成(或获豁免,如适用)后,方可作实,届时提议及计划方会生效并对本公司及全体股东具有约束力,当中包括计划按百慕达适用法例及本公司之公司细则于法院会议上获批准。百慕达最高法院须作出聆讯(「法院聆讯」)以就召开法院会议发出指示。

由于需要更多时间(i)以敲定计划文件及(ii)因应百慕达最高法院有关法院聆讯之时间表,本公司及要约人已向执行人员申请批准将寄发计划文件之最后时限延后至二零一九年四月二十五日(星期四),而执行人员已表明其有意授出批准。

提议之详细时间表将载于计划文件内,以及于寄发计划文件时将会作出之公佈内。

股东及潜在投资者务请注意,实行提议须待条件达成或获豁免(如适用)后,方可作实,因此提议不一定可予实行。股东及潜在投资者于买卖本公司证券时务请谨慎行事。如任何人士对应采取之行动有任何疑问,应谘询其股票经纪、银行经理、律师或其他专业顾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