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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能薄膜发电股东周年大会通告

2017-04-26 12:21:00

兹通告汉能薄膜发电集团有限公司(「本公司」)谨订於二零一七年六月八日(星期四)上午十时正假座中国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0-A号会议室(奥林匹克森林公园北园东门)举行股东周年大会,藉以处理下列事项:

作为普通事项:

1. 省览及考虑截至二零一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之经审核综合财务报表及董事(「董事」)与本公司核数师之报告。

2. 重选下列董事,并授权董事会厘定董事之酬金:

(a) 袁亚彬先生(执行董事);

(b) 林一鸣博士(执行董事);

(c) 王雄先生(执行董事);

(d) 司海健先生(执行董事);

(e) 黄松春先生(执行董事);

(f) 徐晓华先生(执行董事);及

(g) 张彬先生(执行董事)。

3. 续聘安永会计师事务所为本公司之核数师,并授权董事会厘定其酬金。

普通决议案

作为特别事项,考虑并酌情通过(不论是否须予修订)下列决议案为本公司普通决议案:

4. 「动议:

(a) 在本决议案(c)段规限下,一般及无条件批准董事於有关期间(定义见下文)行使本公司一切权力,以配发、发行及处理本公司额外股份(「股份」),并作出或授出可能须行使该权力之要约、协议及购股权(包括债券、认股权证、债权证、票据及附带权利可认购或兑换为股份之任何其他证券),惟须符合一切适用法例之规定;

(b) 本决议案(a)段所述批准将授权董事於有关期间作出或授出可能须於有关期间结束後行使该权力之要约、协议及购股权(包括债券、认股权证、债权证、票据及附带权利可认购或兑换为股份之任何其他证券);

(c) 董事依据本决议案(a)段之批准而配发或将配发或有条件或无条件同意配发(不论是否依据购股权或其他)及发行之股本总面值不得超过本决议案通过当日本公司已发行股本总面值之20%,惟依据(i)供股(定义见下文);(ii)因行使任何可换股证券之条款所涉认购权或转换权而发行股份;(iii)行使本公司之购股权计划或类似安排授出之购股权;或(iv)根据本公司之公司细则不时发行股份以代替股息除外,而上述批准须受此限制;及

(d) 就本决议案而言:

「有关期间」指本决议案通过当日至下列最早日期止期间:

(i) 本公司下届股东周年大会结束时;

(ii) 本公司之公司细则或任何适用法律规定本公司举行下届股东周年大会之期限届满时;或

(iii) 本公司股东於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案撤销或修改本决议案之授权时;及

「供股」指在董事指定期间内,向於指定纪录日期名列股东名册之本公司股东或任何类别之股东按彼等当时之持股(或类别股份)比例提呈发售股份建议(惟董事可根据香港以外任何地区法例之任何法律限制或任何认可监管机构或任何证券交易所之规定作出豁免或其他安排)。」

5. 「动议:

(a) 在本决议案(b)段之规限下,一般及无条件批准董事於有关期间(定义见下文)行使本公司一切权力,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联交所」)或股份可能上市且获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与联交所就此认可之任何其他证券交易所购回股份,惟须符合一切适用法例及联交所证券上市规则之规定;本公司根据本决议案(a)段之批准可购回之股份总面值,不得超过本决议案通过当日本公司已发行股本总面值之10%,而上述批准须受此限制;及

(b) 就本决议案而言,「有关期间」指本决议案通过当日至下列最早日期止期间:

(i) 本公司下届股东周年大会结束时;

(ii) 本公司之公司细则或任何适用法律规定本公司举行下届股东周年大会之期限届满时;或

(iii) 本公司股东於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案撤销或修改本决议案之授权时。」

6. 「动议待上文第(4)及(5)项决议案获通过後,扩大根据第(4)项决议案授予董事配发、发行及处理额外股份之一般授权,以加入本公司根据第(5)项决议案授出之授权而购回之股份总面值,惟购回之股份面值不得超过本决议案通过当日本公司已发行股本总面值之10%。」

特别决议案

作为特别事项,考虑并酌情通过(不论是否须予修订)下列决议案为本公司特别决议案:

7. 「动议修订本公司现有之公司细则(「公司细则」),删除现有公司细则第78条全文,并以下文取代:

78. 任何有权出席本公司大会并於会上投票之股东,有权委任其他人士作为受委代表,代其出席并代其投票。持有两股或以上股份之股东,可委任一名或多名受委代表代其出席本公司股东大会或任何类别会议并於会上代其投票。受委代表毋须为股东。此外,受委代表有权代表个人股东或公司股东行使其所代表之股东可行使之相同权力。」

注册办事处:Clarendon House2 Church StreetHamilton HM 11Bermuda

香港总办事处及主要营业地点:香港铜锣湾告士打道280号世贸中心24楼2403A室

附注:

1. 任何有权出席大会并於会上投票之本公司股东可委任一名或多名代表代其出席及投票。於投票表决时,股东可亲身(或如股东为法团,则由其正式授权代表)或委派代表进行表决。受委代表毋须为本公司股东。

2. 倘为任何股份的联名持有人,任何一名联名持有人均可亲身或委派代表於会上就有关股份投票,犹如彼为唯一有权就有关股份投票之人士;惟倘一名以上联名持有人(不论亲身或委派代表)出席大会,则本公司仅接纳股东名册内排名首位的联名持有人之投票,其他联名持有人之投票均告无效。

3. 代表委任表格连同签署人之授权书或其他授权文件(如有)或经公证人签署证明之授权书或其他授权文件副本,须於大会或其任何续会指定召开时间48小时前送达本公司於香港之股份过户登记分处卓佳登捷时有限公司,地址为香港湾仔皇后大道东183 号合和中心22楼,方为有效。

4. 填妥及交回代表委任表格後, 阁下仍可依愿亲身出席大会并於会上投票。於此情况下,先前提交之代表委任表格将被视为已撤销。

5. 本公司将於二零一七年六月五日(星期一)至二零一七年六月八日(星期四)(包括首尾两日)暂停办理股东登记,期间不会办理任何本公司股份过户登记手续。为符合资格出席股东周年大会及於会上投票,本公司股份之未登记持有人应确保所有股份过户文件连同相关股票须於二零一七年六月二日(星期五)下午四时三十分前送达本公司於香港之股份过户登记分处卓佳登捷时有限公司,地址为香港湾仔皇后大道东183 号合和中心22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