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成员
1.1 委员会由董事会委任组成,委员会人数最少三名。
1.2 委员会的成员必须以独立非执行董事占大多数。委员会主席由董事会委任及必须是独立非执行董事。
1.3 本公司的公司秘书为委员会的秘书。
1.4 经董事会通过决议,方可委任额外或罢免委员会成员。
2. 会议形式
2.1 会议通知 :
(a) 除非委员会全体成员同意,委员会的定期会议通知期,不应少於十四天。其他委员会会议,应发出合理通知。
(b) 任何委员会成员或委员会秘书(应委员会成员的请求时) 可於任何时候召集委员会会议。召开会议通告必须以口头或以书面形式、或以电话、电子邮件、传真或其他委员会成员不时议定的方式发出予各委员会成员(以该成员最後通知秘书的电话号码、传真号码、地址或电子邮箱地址为准)
(c) 口头会议通知应尽快(及在会议召开前) 以书面方式确实。
(d) 会议通告必须说明开会目的、开会时间、地点、议程及随附有关文档予各成员参阅。
2.2 法定人数 : 会议的法定人数为两位成员。
2.3 只有委员会成员方可出席委员会会议。然而,若委员会认为任何董事、行政人员或其他人士可协助该会履行职责,则可邀请该等人士出席会议。
2.4 每年最少开会一次、或如有需要可召开更多会议。
3. 书面决议
3.1 委员会成员可以书面方式通过任何决议,惟必须所有委员会成员签字同意。
4. 委任代表
4.1 委员会成员不能委任代表。
5. 委员会的权力
5.1 委员会可以行使以下权力:
(a) 委员会有权为履行职责而向准候选人合理地索取所需资料,并与准候选人进行会面;
(b) 如委员会觉得有需要,可向有相关经验及专业才能的独立第三方寻求独立法律及其他专业意见;
(c) 为使委员会能合理地执行其於第六项下的责任,行使其认为必需及权宜的权力。
6. 委员会的责任
6.1 委员会负责履行以下责任:
(a) 至少每年检讨董事会的架构、人数及组成(包括技能、知识、经验及多元化方面),并就任何为配合本公司的公司策略而拟对董事会作出的变动提出建议;
(b) 物色具备合适资格可担任董事的人士,并挑选提名有关人士出任董事或就此向董事会提供意见;
(c) 评核独立非执行董事的独立性;及
(d) 就董事委任或重新委任以及董事(尤其是主席及行政总裁)继任计划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7. 会议记录
7.1 委员会的完整会议记录及书面决议应由委员会秘书保存。
7.2 委员会秘书应於委员会会议结束後或书面决议签署前的合理时段内,把委员会会议记录或书面决议(视乎情况而定) 的初稿及最後定稿发送委员会全体成员(初稿供成员表达意见,最後定稿作其记录之用)。
8. 本公司细则的持续适用
8.1 就前文未有作出规范,但本公司细则作出了规范的董事会会议程序,适用於委员会的会议程序。
9. 董事会权力
9.1 本职权范围所有规则及委员会通过的决议,可以由董事会在不违反本公司细则及联交所上市规则的前提下 (包括上市规则附录十四《企业管治守则》及《企业管治报告》或公司自行制定的企业管治常规守则(如被采用)) 不时修订、补充及废除,惟有关修订、补充及废除并不影响在作出有关行动前之已被委员会通过的决议或已采取的行动之有效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