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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能薄膜发电内幕消息 - 与证监会复牌讨论之最新公告

2017-01-23 19:20:00

本公布乃由汉能薄膜发电集团有限公司(「本公司」)根据香港法例第571 章证券及期货条例(「证券及期货条例」)第XIVA部及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上市规则」)第13.09 条而作出。

本公司一直竭尽所能与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证监会」)沟通,寻求本公司股份於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联交所」)恢复交易,以保护本公司及股东(包括除控股股东之外的股东)之整体利益。证监会对复牌提出两个必要条件:第一个必要条件是李河君先生 (「李先生」,本公司从 2014 年 5 月 15 日至 2016 年 5 月 20 日之执行董事及主席)及四位现任独立非执行董事,同意在证监会展开证券及期货条例第214条之民事程序(「第214条程序」)中不抗辩责任和证监会寻求的法院命令;另一复牌必要条件是本公司需要发报一份披露文件(「披露文件」),对本公司之活动、业务、资产、负债、财务绩效和前景等资料作出详细披露。披露文件将需要提交到证监会,证监会将根据证券及期货(在证券市场上市)规则(香港法例第571V 章)(「在证券市场上市规则」)第9条作为考虑对本公司之复牌申请。证监会在证券市场上市规则第9条下的权力,只可通过一个证监会的会议行使,而该权力不能委派他人行使。

证监会已於今日对李先生及四位现任独立非执行董事(为赵岚女士、王同渤先生、徐征教授及王文静博士)提出第214条民事程序之呈请及寻求上述五名董事若干时间内禁止在香港公司担任董事或直接或间接参与管理的取消资格令。证监会还寻求法院命令,要求李先生(a)促使汉能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汉能控股」,本公司的控股股东)及/或其某些子公司(「汉能联属公司」)在下达命令两年之内,按照2010年和2011年汉能控股与本公司一家附属公司签署的销售合同支付尚欠本公司及附属公司的剩余应收账款;及(b)签署一份担保合同,保证汉能控股及汉能联属公司支付上述之应收账款。李先生及四位独立非执行董事,并没有对214条程序作出抗辩的打算。

对於第二个复牌必要条件,本公司目前正在准备披露文件,包括已委聘财务顾问对本集团进行尽职调查,以及委聘核数师对本公司之综合财务报表进行审核。

本公司已经并将继续竭尽所能,努力达成证监会对本公司提出之上述复牌必要条件,让本公司股份可尽快於联交所恢复交易。本公司将根据上述两项必要条件的完成情况,适时对本公司复牌进展发表公布。

本公司之股份仍继续於联交所停牌,目前并没有本公司股份之复牌保证。股东及潜在投资者於买卖本公司证券时,务请审慎行事,如有疑问请寻求本身之股票经纪、银行经理、法律顾问或其他专业顾问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