兹提述汉能薄膜发电集团有限公司(「本公司」)日期为二零一六年三月三十一日有关本公司截至二零一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业绩的公告(「该公告」)。除另有指明外,本公告所用词汇与该公告所界定者具有相同涵义。
本公司董事会(「董事会」)谨此澄清於该公告下列部份所载之资料:
(i) 第5页附注1编制基准内,「汉能联属公司」释义为汉能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及其联属公司。
(ii)本公司董事会(「董事会」)发现第11页附注4经营分部资料应载述如下:
截至二零一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
制造 下游 合计
千港元 千港元 千港元
分部收入
向外部客户销售 1,977,691 836,977 2,814,668
分部业绩 (9,400,801) (2,539,842) (11,940,643)
包括:
研发成本 (824,199) (1,228) (825,427)
分部业绩对账:
分部业绩 (11,940,643)
利息收入 63,709
财务费用 (72,063)
未分配其他收入及收益 94
企业及其他未分配费用 (138,510)
税前亏损 (12,087,413)
分部资产
对账: 11,945,744 3,412,926 15,358,670
对销分部间应收款项 (2,970,595)
递延税项资产 —
企业及其他未分配资产 83,623
资产总额 12,471,698
分部负债
对账: 2,958,595 4,574,250 7,532,845
对销分部间应收款项 (2,970,595)
递延税项资产 417,406
企业及其他未分配资产 44,440
负债总额 5,024,096
(iii)第13页附注4经营分部资料内作出以下澄清:
地区资料a部分来自外来客户之收入,来自中国内地及美国於二零一五年之收入,应为「2,127,615,000港元」及「537,811,000港元」。
地区资料b部分非流动资产,中国内地、美国、英国及其他地区之非流动资产应为「331,431,000港元」、「259,955,000港元」、「4,430,000港元」及「10,631,000港元」。
有关主要客户之资料,来自制造分部向汉能联属公司进行销售收入应为「73,098,000港元」而非「65,769,000港元」。
有关主要客户之资料,「来自下游销售太阳能电站」应写成「来自下游向第三方客户销售太阳能电站」而二零一四年之收入为「0港元」而非「3,378,250,000港元」。
(iv)第15页附注6税前(亏损)╱溢利作出以下澄清:
二零一五年度核数师酬金内核数服务应为「13,083千港元」而其他应为「3,175千港元」而非「14,883千港元」及「1,375千港元」。
二零一五年度租货物业装修撇减至损益计入行政费用应为「115,506千港元」而非「15,506千港元」。该附注於英文版本之公告并无错误。
删除按金及预付款项减值一栏。
二零一五年度土地及楼宇及设备经营租赁之最低租金应为「320,747千港元」及「29,431千港元」而非「219,981千港元」及「39,061千港元」。
(v)第17页附注8母公司拥有人应占每股(亏损)╱盈利资料应载述如下:
每股基本及摊薄(亏损)╱溢盈利乃根据以下计算得出:
二零一五年 二零一四年
千港元 千港元
(重列)
(亏损)╱盈利
用作计算每股基本盈利之母公司拥有人应占(亏损)╱溢利 (12,233,564) 3,203,696
可换股债券之估算利息开支 — 1,296
用作计算每股摊薄盈利之(亏损)╱溢利 (12,233,564) 3,204,992
(vi)第18页附注9贸易应收款项应载述如下:
二零一五年 二零一四年
附注 千港元 千港元
应收账户:
—应收汉能联属公司 (i) 2,596,781 4,345,231
—应收第三方 (ii) 1,296,078 1,733,464
3,892,859 6,078,695
减:应收第三方款项减值 (197,220) —
3,695,639 6,078,695
第18页附注9贸易应收款项下,本集团应收汉能联属公司款项净额根据发票日期之账龄分析应载述如下:
二零一五年 二零一四年
千港元 千港元
3个月内 247,705 2,823,545
3至6个月 236,740 1,521,686
6个月至一年 462,089 —
超过一年 1,650,247 —
2,596,781 4,345,231
应收汉能联属公司账款中并无被视为个别地或共同地减值之贸易应收款项之账龄分析如下:
二零一五年 二零一四年
千港元 千港元
并无逾期及减值 7,751 1,848,630
逾期少於3个月 239,954 974,915
逾期3至6个月 639,534 1,521,686
逾期超过6个月 1,709,542 —
2,596,781 4,345,231
根据发票日期,本集团应收山东新华联之贸易款项净额之账龄分析如下:
二零一五年 二零一四年
千港元 千港元
3个月内 — —
3至6个月 — —
6个月至一年 995,194 —
995,194 —
(vii)第19页附注9贸易应收款项(i)应收汉能联属公司账款内载述「另外,根据相关销售合约,本集团有权就过期进度款项向汉能联属公司申索罚息。於二零一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应收汉能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汉能控股」)其他应收款项当中」此段落中应为「汉能联属公司」而非「汉能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汉能控股」)」
—5—
(viii)第20页及21页附注9(ii)b部应收其他第三方之贸易款项下本集团应收第三方账款之账龄分析及贸易收款项减值拨备的变动应载述如下:
二零一五年 二零一四年
千港元 千港元
3个月内 22,556 1,731,126
3至6个月 107,843 2,338
6个月至一年 36,070 —
超过一年 134,415 —
300,884 1,733,464
减值 (197,220) —
103,664 1,733,464
另外,应收其他第三方贸易款项净额中并无被视为个别地或共同地减值的账龄分析如下:
二零一五年 二零一四年
千港元 千港元
并无逾期及减值 66,866 1,733,464
逾期少於3个月 898 —
逾期3至6个月 4,975 —
逾期超过6个月 30,925 —
103,664 1,733,464
贸易应收款项减值拨备的变动如下:
二零一五年 二零一四年
千港元 千港元
於年初 — —
已确认减值亏损(附注6) 202,817 —
汇兑调整 (5,597) —
年末 197,220 —
上述贸易应收款项减值拨备包括个别减值贸易应收款项的拨备197,220,000港元(二零一四年:无),未扣减值前的账面值为197,220,000港元(二零一四年:无)。
(ix)第21页附注10应收合约客户总额之载述应为「本集团应收合约客户总额与汉能联属公司及山东新华联之合同有关。」而非「本集团应收合约客户总额与汉能联属公司之合同有关。」
(x)第22页附注11其他应收款项应载述如下:
二零一五年 二零一四年
千港元 千港元
(重列)
其他应收款项:
—应收汉能联属公司 200,835 231,188
—应收第三方 555,253 168,446
756,088 399,634
减:减值 (237,099) —
518,989 399,634
其他应收汉能联属公司款项结余,指合约工程进度款项的过期罚息。诚如附注9所披露,根据相关销售合约,本集团有权就过期进度款项向汉能联属公司申索罚息。於二零一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应收汉能联属公司其他应收款项当中,包括罚息194,394,000港元(二零一四年:205,852,000港元),乃按过期贸易应收款项按每日0.04%计算。
截至二零一六年三月三十一日财务报表获通过发布之时为止,汉能联属公司尚未结付194,394,000港元罚息中的任何部分。
(xi)中文版本之公告第23页附注12按金及预付款项作出以下澄清:
超过一年预付款项应为「356,868,000港元」而非「415,000,000」港元。该附注於英文版本之公告并无该错误。
「本公司就与汉能控股於二零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三日订立的150MW光伏组件供应合约订立补充协议」应为「本公司就与汉能控股於二零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订立的150MW光伏组件供应合约订立补充协议」。该附注於英文版本之公告并无该错误。
於二零一五年,本公司上述附属公司又根据太阳能电池组件供应协议与汉能联属公司订立多份新光伏附属协议,以购买总产能为「57.7MW」的光伏组件,用於建设下游光伏发电项目而非「57.6MW」港元的光伏组件。
於二零一五年,汉能联属公司已交付产能共「315MW」之光伏组件而非「314.9MW」之光伏组件。
(xii)第25页附注14收购事项(a)部受共同控制之业务合并下,於二零一五年Alta之总结OldAlta首次被纳入汉能控股时之资产及负债公平值载述如下:
千港元
物业,厂房及设备 97,414
无形资产 118,599
按金及预付款项 4,883
受限制现金 8,527
现金等价物 12,674
流动负债 (13,496)
汉能控股确认的公平值 228,601
支付给无关连第三方的现金 (228,601)
(xiii)第28页附注14收购事项(b)部业务合并内,北京三晋於本集团截至二零一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之综合亏损应为「361,000港元」而非「3,091,000港元」。
(xiv)第30页附注18报告期後事项中文版本之公告内将(i)「汉能控股」错误写成「汉能股股」及(ii)提供服务日期错误写成「二零一六年三月七日」,正确日期应为「二零一六年一月一日」。该附注於英文版本之公告并无错误。(xv)第30页独立核数师报告书摘录内有保留意见之基础部分并非「综合财务报表附注10及11」应为「公告附注9及10」
第30页独立核数师报告书摘录内有保留意见之基础部分并非「於二零一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本集团应收汉能联属公司账款2,596,781,000港元,其他应收汉能联属公司6,441,000港元」应为「於二零一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本集团应收汉能联属公司账款2,596,781,000港元,其他应收汉能联属公司200,835,000港元」。
(xvi)第31页独立核数师报告书摘录内强调事项中有关内容「阁下关注综合财务报表附注2.1」、「该等状况,与附注2.1中」及「合并报表附注2.1所阐释」。董事会谨此澄清应为「阁下关注公告附注1」、「该等状况,与附注1中..」及「公告附注1所阐释」。
(xvii)该公告中文版本内第33页财务回顾内第2点,汉能控股及其联属公司进行之关连交易所录得之相关收入,应为「下跌至66,000,000港元」。该点於英文版本之公告并无错误。
(xviii)第33页财务回顾内第4点,「汉能控股及其联属公司」错误写成「汉能控股及其附属公司」,及本集团对汉能控股及其联属公司之应收合约客户总额应约为「20亿港元」而非「23亿港元」。
(xix)第42页与独立第三方之股份认购协议及终止设备销售及技术服务合同(i)部本集团之间接全资子公司福建铂阳精工设备有限公司与山东新华联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於「二零一五年二月二十六日」订立总产能为600MW的BIPV生产綫设备销售合同及服务合同,而非「二零一五年三月三十日」。
(xx)第45页下游应用项目分类下的分布式能源内,截止二零一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经欧洲宜家所带来的收入应为约「115,000,000港元」。
除上文所披露者外,该公告中的所有其他资料保持不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