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反馈

须予披露交易关于出售郑州佳聪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之全部股权

2019-06-27 00:00:00

买卖协议

董事会欣然宣佈,于二零一九年六月二十七日(交易时段后),卖方及买方订立买卖协议,据此,卖方已有条件同意出售及买方已有条件同意收购目标公司全部股权,代价为人民币212,239,000元(相当于约港币241,180,000元),须以现金结付。完成应于二零一九年六月三十日(或订约方可能书面同意之其他日期)或之前落实。

上市规则之涵义

由于上市规则第14.07条所载有关出售事项的一项或多项适用百分比率超过5%但低于25%,故出售事项构成本公司之须予披露交易,且出售事项须遵守上市规则第14章项下之申报及公告规定,惟获豁免遵守股东批准规定。